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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上焚燒雜草 釀車禍一人殞命

2020-05-20 07:11:44?作者:?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法院:在公共道路上焚燒垃圾發(fā)生交通事故需擔責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5月19日訊在很多農村地區(qū),家有田地的村民總喜歡把枯萎的雜草焚燒干凈,可誰會想到,燒個雜草還會出車禍?安溪縣龍涓鄉(xiāng)一村民謝某成就因為在村道上焚燒雜草引發(fā)了一起交通事故,最后被法院依法判決賠償113995元。

村道焚燒雜草釀事故

2019年11月2日,謝某成在安溪縣龍涓鄉(xiāng)長塔村吉安55號路段南側道路焚燒雜草。

當天上午9時55分許,劉某墻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途經該路段時,因受謝某成占用南側道路焚燒雜草產生濃煙的影響,導致劉某墻的車輛與劉某爭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劉某爭死亡。后經查,劉某墻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系其所有,沒有投保交強險。該事故經安溪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劉某爭、劉某墻、謝某成均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

經確定,劉某爭的家屬因劉某爭此次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和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81985.2元。

因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2020年2月,劉某華、劉某寶和劉某秀向安溪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某墻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1萬元,超過交強險的范圍按三分之一賠償123995元,合計233995元(應扣除已支付2萬元);判令謝某成超過交強險的范圍按三分之一賠償123995元(應扣除已支付1萬元)。

庭審現場各執(zhí)一詞

3月26日,安溪法院交通巡回法庭開庭審理此案,并在中國庭審公開網、安溪法院官方微博和新浪司法頻道進行同步網上直播。

原告劉某華、劉某寶、劉某秀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劉某墻、被告謝某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謝某成辯稱,其雖違反規(guī)定在道路上焚燒雜草,但并未直接造成劉某爭死亡。劉某墻如果在遠處看到煙霧就采取預判和謹慎駕駛,就不會撞到劉某爭,因此劉某墻主觀過錯較大,對劉某爭死亡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較大責任。劉某墻未按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辦理肇事摩托車交強險,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償11萬元,后對不足部分,按照60%的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劉某墻辯稱,其系正常行駛,而劉某爭系橫穿村道應承擔70%的責任。

法院判決:

占用道路焚燒雜草發(fā)生事故應擔責

安溪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由該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中,劉某墻未投交強險,首先應當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謝某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劉某華、劉某寶、劉某秀因劉某爭死亡造成損失,首先由劉某墻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劉某墻、謝某成按照各自的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安溪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判決劉某墻賠償劉某華、劉某寶、劉某秀因劉某爭死亡造成損失213995元,判決謝某成賠償113995元。

該案判決后,劉某墻、謝某成均未上訴。謝某成主動與劉某華、劉某寶、劉某秀協(xié)商解決。

法官提醒:

公路上焚燒雜草危害多

在農村公路上隨意焚燒雜草,不僅污染空氣環(huán)境,危害人體健康,還容易引發(fā)火災,焚燒產生的濃煙還會導致路面能見度降低,對路過的駕駛員造成干擾,容易引發(fā)交通事故。

法官提醒,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請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切莫在公共道路上焚燒垃圾、晾曬糧食、堆放雜物,否則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將面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后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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