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員工私刻“蘿卜章” 賠償60萬后被提起公訴
2020-06-12 15:45:50?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近日,石獅市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假員工為謀取不當利益,私刻“蘿卜章”冒充他人公司實施商業(yè)行為,進而引發(fā)民事經濟糾紛的案件。 2015年5月,邱某為承攬貨運之便,在廣東省廣州市區(qū)通過路邊小廣告電話聯(lián)系他人,并提供“石獅市某運輸有限公司”的全稱,偽造了該公司的公章。隨后,邱某冒充該公司員工,使用上述公章以該公司名義與廣州市某展覽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邱某運輸的貨物被燒毀,展覽公司遂向運輸公司、邱某提起民事訴訟,案件經一、二審審理,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判決運輸公司賠償貨物損失人民幣90余萬元,邱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9年1月29日,法院向運輸公司、邱某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 接到執(zhí)行通知書后,被私刻公章的運輸公司才知曉此事,并于同年2月22日向廣東高院提起再審申請,隨后以偽造公章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fā)后,邱某與展覽公司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并已賠償人民幣60萬元。而后,石獅市檢察院以邱某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訴。今年5月,石獅市法院依法判處邱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檢察官釋法 早些年物資匱乏,制作粗劣的假章往往都選擇用蘿卜,久而久之,“蘿卜章”就成了私刻公章和造假的代名詞?!疤}卜章”制作簡單、價格低廉,卻會給企業(yè)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只要實施了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本案中,雖然案發(fā)后邱某已與展覽公司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了60萬元,但其行為造成被害運輸公司被不當卷入民事訴訟,且因邱某在民事訴訟中刻意隱瞞自己偽造該公司公章的情況導致運輸公司敗訴需承擔賠償責任,事后運輸公司法人被列入執(zhí)行黑名單,嚴重損害該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及形象,遂以邱某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訴。 相關法規(guī)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可能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可能構成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可能構成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盜竊、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jié)嚴重的,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三款,可能構成偽造、盜竊、買賣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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