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款分配不均 爺孫仨對簿公堂
2020-06-18 08:38:06?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近日,一起爺爺奶奶狀告孫女的共有糾紛案件以二審維持原判落下帷幕。家人車禍的賠償款如何分配?看永定法院岐嶺法庭法官如何裁決。 家人遇車禍死亡 賠償款分配致訟 2007年6月,翁某林在一場交通事故中去世,翁某林家屬獲得29萬余元賠償款,賠償款匯入翁某林的女兒翁某誠的銀行賬戶。但是對于如何分配這筆賠償款,翁某林家人存在不同意見。經(jīng)過多次協(xié)商無果,翁某林的父母翁某偉和黃某英將孫女翁某誠訴至永定法院岐嶺法庭。 翁某偉表示自己夫妻倆已經(jīng)年老體弱,本就沒有收入來源,全靠子女贍養(yǎng)。翁某林不幸身故后,會增加翁某偉另外兩個子女的負擔。遂請求法院判翁某誠給付賠償款12萬余元。 翁某誠則表示,父親的死亡賠償金不能算作遺產(chǎn)進行分割。而且翁某林的兒子翁某譯正在上初中,教育費用開銷大。另外,翁某偉有退休工資收入,完全能夠滿足日常生活需要。翁某誠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耐心來釋法 賠償金并非遺產(chǎn) 永定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賠償款本應是雙方當事人共有,但現(xiàn)因雙方發(fā)生矛盾,失去了共有的基礎(chǔ),應予以分割;對該賠償款的共有,雙方并未約定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但基于雙方屬于家庭關(guān)系,故應推定為共同共有。 案件中29萬余元的賠償款中包含了死者妻子陳某蘭受傷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和相關(guān)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這些賠償款具有人身專屬性質(zhì),應歸屬各權(quán)利人所有并應先從總賠償款中予以扣除。經(jīng)計算,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剩余可供分割的賠償款總額為25萬余元。 本案中,倆原告雖是死者的父母,但與死者翁某林早已分家各自生活,其與死者的生活緊密程度遠不及子女和配偶,另考慮到雙方的年齡、子女情況和收入來源狀況,永定法院酌定倆原告可各分得剩余賠償款中的15%。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永定法院判決翁某誠給付翁某偉4.3萬余元的賠償款;給付黃某英5萬余元的賠償款。 永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翁某誠方不服,向龍巖市中院提起上訴,龍巖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也希望雙方當事人在本次訴訟后能夠摒棄前嫌,和睦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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