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出具兩年后 還能不能討回借款
2020-11-16 10:01:37?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李先生:我朋友黃某3年前因生意周轉需要向我借了20萬元一直未還,去年開始,我就聯(lián)系不上他了,我想向法院起訴,但是聽說借條過了兩年就不能告了,請問是這樣嗎? 【解答】 王偉英(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李先生,您好!若是旁人問你,是不是借條過了兩年就不能告了,其實就是想知道借條出具兩年后還能不能討回借款。那我就跟您細說一下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問題。 首先,要改變固有的“兩年”觀念,為了適應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生活的變化,《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期間已由兩年改為三年。其次,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由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改為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 那么,什么時間點算是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呢? 首先還款期限屆滿,義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權利就已受到損害,此時就應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若是未約定還款期限,怎么算呢?《民法典》規(guī)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時候就該看看借條里有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再作判斷。 如果借條未約定還款期限,而權利人明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要求還款時,義務人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則義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之時就應起算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因此若是持有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向義務人主張權利被拒絕時,就應當要注意在訴訟時效期間積極運用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了。 如果權利人與義務人約定債務分期履行的,此時的訴訟時效應當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才能起算。 天有不測之風云,若是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權利人又無法行使權利時該怎么辦呢?《民法典》規(guī)定第一百九十四條對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幾種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同時,還對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做了規(guī)定。 訴訟時效基于穩(wěn)定社會關系需要而設立,有助于防止權利休眠,平衡權利人和義務人利益關系,更好地構建誠信社會。 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而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處于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法律尊重和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因此若是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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