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專電聯(lián)合國機構一份報告顯示,日本在核安全方面存在監(jiān)管不力、準備不足等缺陷,導致地震和海嘯風險被低估。報告同時說,日本核安全監(jiān)管體系內部組織結構繁雜,延誤了核事故對策的決斷。
國際原子能機構一支18人工作組5月24日至6月2日在日本實地評估福島第一核電站泄漏事故并起草一份160頁報告,17日呈交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
路透社18日援引所獲報告文本內容報道,國際原子能機構專家認定,日本低估了海嘯對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潛在威脅,應對海嘯風險的“深度防護”措施不足。
報告說,日方在2002年后一次核安全評估中著手升級并強化防護措施,但仍不足以應對海嘯的破壞性影響及其伴生的各類危險情形。另外,監(jiān)管機構沒有審查并批準那些新提出的防護措施。而地震和海嘯前所作事故應對準備不足以應對核電站多重故障。
按報告的說法,國際原子能機構2007年曾建議日方設立一個權力更大、更為獨立的核安全監(jiān)管機構,以在出現(xiàn)事故時提高決策力和執(zhí)行力,遭到拒絕。
專家認為,日本擁有一個有序的緊急事件防范和應對體系,但復雜的組織結構關系延誤了政策決斷。
福島第一核電站發(fā)生核泄漏后,一些人認為,日本內閣下屬原子能安全委員會、經濟產業(yè)省下轄原子能安全保安院等監(jiān)管機構未能形成合力,反而彼此掣肘,導致核泄漏應對進展緩慢。
報告建議,日本和全球其他國家應從福島核事故中汲取教訓,提升核安全監(jiān)管標準和要求,令反應堆得以抵御小概率、“復合型”外部威脅。
日本共同社18日報道,原子能安全委員會委員長班目春樹新近接受采訪時,承認這一機構在核安全監(jiān)管和政策制定方面所扮演角色需要重新定位。
班目說,日本核安全監(jiān)管落后于國際標準。相比一些歐美國家,原子能安全委員會會就潛在嚴重核事故制定建議對策,但不做官方強制要求,而是將是否采取這些對策的決定權交由核電站運營商,由后者自行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