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受法律約束到對高尚道德的追求
我們遇到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在法律的底線道德和科研的高尚道德之間有一塊很大的空白地帶,而我們卻又無法用法律支撐高尚道德里面的東西。因此,在我們定義“科研不端行為”時,一定要強調科學共同體所追求的準則或慣例。那么,對于科學共同體所追求的準則,這種約束是什么性質的約束呢?它們類似于商業(yè)中的某些慣例,也是一種“軟法”。雖然它們不是我國明文規(guī)定的法律,但能夠反映科學工作者對負責任的科學研究的共同追求、對真理的追求和對科學精神的一種基本的理解與把握。
如何才能使科學共同體的這些準則具有約束力?高校的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授會等都可以形成一些規(guī)則,確立科研誠信的基本的價值取向和判斷,并且這些團體應該有權力將那些有科研不端行為的人排斥在外。但有的學者曾談到,我國現(xiàn)在的有些科學共同體很糟糕,成為一些利益共同體。學者們之間心知肚明:你有點問題,我也有點問題;你包庇一下我,我也包庇一下你;你吹捧一下我,我也吹捧一下你。這樣的共同體創(chuàng)造出來的就會是一些非常糟糕的東西,這樣的共同體就是非常糟糕的共同體,根本談不上高尚的道德追求。學者、學術界應該是一個社會的良心所在。這么糟糕的一個學術群體,它侵蝕的是我們的民族靈魂與民族精神,并最終會吞噬學者自身。
科學共同體應重建科學研究的一方凈土
我們覺得,現(xiàn)在法學界的學術規(guī)范已經(jīng)好了很多。從某種角度說,從法學界的變化可以映射出社會科學其他學科的一些變化,因為法學學術規(guī)范和法律職業(yè)要求要相對嚴謹一些,它的論據(jù)、引證和說明等都很有講究,它追求的是要有“證據(jù)”和符合邏輯。但我發(fā)現(xiàn),其他很多學科并不像法學研究那樣有嚴謹?shù)囊?guī)范。當然,現(xiàn)在的學術界總體上要好一些、規(guī)范一些了。但早期——即使如我們這樣比較嚴謹?shù)姆▽W學科,當它還是一個學術荒漠地帶的時候,不就是一個“學術抄襲”的世界嗎?在改革開放初期的學術界,是“抄襲”構建了我們的基本教育、基本的知識系統(tǒng)乃至基本的研究范式,不同的只是我們不同的學者分別是從我國臺灣、從日本、從英美和從歐洲“抄襲”過來的罷了。在一定程度上,我們的編輯、我們的出版業(yè)也支持了這種“抄襲”。當時很多出版社可能要求作者說,你著作中的引證太多、文章太長,占了我的版面、影響了我的頁碼、成本或銷售量,把你的引證都刪掉吧!因此,我們的科學共同體,無論是一個學科、一個單位、一個科研團隊或是一個出版機構,都應致力于建立并推行科學研究的基本規(guī)范,努力重建教育和科研的一方凈土。
科研誠信建設需要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對于我國科技界和學術界存在的這些問題,我們可以把板子打在現(xiàn)在的每一個個體身上,或是打在學者的群體身上。但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思考,學者的這些問題到底出在哪里?誠然,社會環(huán)境可能對于學者們有些不好的影響,畢竟學者也都生活在這個社會中,并且都是從歷史之中走過來的。用一句不好聽的話來說,我們整個科研、職稱、社會評價以及利益機制等,構成了一個有點“茍且”的學術共同體。姑且不論近代以來的科學精神,就中國古代政治而論,尚有史官鑄史、言官議事的秉直傳統(tǒng)。那現(xiàn)在,那個追求真理、找尋人類生活價值的科學共同體在哪里呢?我們又該怎樣去鍛造它呢?
值得高興的是,科技部、教育部和中國科協(xié)等很多部門和機構通過推動法制建設和開展科研誠信相關的教育、研究與實踐活動,正在為我們進行這種準備,為我們營造這種社會環(huán)境、科研環(huán)境,為學者群體自身的生存和進步,同時為社會的發(fā)展進步做一些基礎性的工作。也許剛開始時積極思考和主動投身于這方面工作的人還不會太多,但卻會在科技界和學術界產(chǎn)生“鯰魚效應”,使我們的科研環(huán)境和學術生態(tài)慢慢地得到改善與凈化。
(責編: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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