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首先是一種道德意義上的權利,屬于應有權利的范圍,是指作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但如何使應有權利成為現實權利,就只有通過法律加以確認成為“法定權利”之后才有實現的可能,因此,實現人權的最可靠形式則是法治。人權與法治有著極為緊密的關系。離開法治談人權就會使人權成為“空中樓閣”,盡管人權首先表現為道德意義上的權利。反之,離開人權談法治就會使法治喪失其賴以生存的價值基礎,而不配稱為“法治”。人權與法治兩者的關系可以概括為:保護人權是法治的價值基礎和價值取向;法治是確認與保障人權實現的有力工具。一方面,人權是法治的重要價值基礎和取向,這是人類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產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必然引起人們對人權的重視,自由、平等、博愛這類反映人權內容的權利便逐步由口號發(fā)展為法律條款,成為法治的重要價值內涵。因此,人權與法治的結合既是人權的重大發(fā)展,也是法治的巨大進步。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既然選擇了法治作為治國方略,就意味著法治的價值基礎和取向至少應當包括人權,即法律必須承認、尊重和保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因為法治最終要表現為一種法律秩序,只有在這種秩序里,人權才會得到法律的確認,得到積極而又正確的行使和保障。另一方面,法治是確認與保障人權實現的有力工具。人權只有得到法治的確認與保障,才能有明確的實現人權的程序與方法,如果得不到法治的確認與保障,人權便無法實現。只有通過法律的確認和保障,人權法律化,在人權受到侵犯時,才能依法受到保護,才能依法對侵犯人權的行為予以制裁。因此,只有法治才能為人權的實現提供一套嚴格、完備、科學合理的司法救濟程序。
盡管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寫入憲法,但僅僅是為人權的實現提供了一種可能性或者資格,這顯然還不是現實生活中的人權。人權作為一種實有權利,即一種實實在在的現實權利,與應有權利和法律權利是相對的,僅僅從法律上對人權予以確認,從道德觀念和價值觀念信奉人權,這對于有一定物質條件的發(fā)達國家和先進階級而言并非難事,但沒有人權的切實實現,再美麗的道德權利和法律權利,都不過是畫餅充饑。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權應該體現在每一個人現實的生活之中,以個人應有的權利擴張為基礎,由此就能夠擴展到家庭和諧、組織和諧、國家和諧、人與自然和諧。只有每個人的應有權利得到尊重與保護,才是中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也是和諧社會的源泉。正因為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深知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因此,新中國建立60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尊重和保障人權已達成共識。
二、人權事業(yè)在中國取得的偉大成就
新中國成立60年來, 人權事業(yè)在中國取得了一系列舉世矚目的成就。
第一、實現了人權發(fā)展的歷史性轉折。1949年,中國共產黨帶領中國人民成立了新中國,實現和捍衛(wèi)了真正完全的國家獨立,為人權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舊中國深受外國列強的侵略和奴役,國家主權淪喪,人民的人權失去起碼的保障。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革命勝利的第一個重要成果就是,將帝國主義列強趕出了中國,從而為中國實現真正的獨立自主掃清了道路。建立和健全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實行土地改革和其它民主改革,廢除壓迫人民的舊制度、舊習俗,掃除各種社會丑惡現象,為新中國的人權發(fā)展掃清障礙。反對民族壓迫和歧視,發(fā)展民族平等、互助、團結關系,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制度,促進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人民享受人權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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