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行為的主體是人,腐敗的主體是社會制度,腐敗的最終后果是對法律制度維系的現(xiàn)存社會秩序的顛覆。人性假設是制度設計的前提。制度設計的合理性決定制度實施的有效性,制度體系的有效性決定人的行為的規(guī)范性。因此,“人—制度—社會”的分析模式是探尋腐敗源頭的正確路徑。
腐敗為何屢禁不止,是人的貪欲使然,還是制度缺失導致?抑或是社會發(fā)展過程中某一階段必須支付的成本代價?諸如此類問題,學者們多有研究。然而,指責人的貪欲導致腐敗,又該拿什么去消除人的貪欲?如果說制度缺失導致腐敗,那么,制度怎樣才能完善到讓腐敗止步?如果說某一發(fā)展階段必然要成為腐敗的高發(fā)、多發(fā)期,是否對腐敗就只能聽其自然?無數(shù)事實已經(jīng)證明,上述答案并不能令人滿意。盡管反腐敗理念經(jīng)由了嚴刑懲治——德刑兼?zhèn)洹婪ㄖ胃陌l(fā)展路徑,不斷增多的法律制度與不斷發(fā)生的腐敗案件的邂逅仍讓人感到些許無奈。于是,從源頭上治理腐敗就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那么,腐敗的源頭究竟在哪里?要想真正探尋腐敗的源頭,理所當然應從界定“腐敗”開始。
一、關于“腐敗”的界定
界定“腐敗”是反腐敗的基礎工作,只有明確了什么叫“腐敗”,才可能找到腐敗的源頭。學者關于腐敗定義的探討已經(jīng)很多。有側重從權力角度分析的,如美國學者白利認為,腐敗是以公共職位為中心,不正當?shù)厥褂脵嗤慝@得個人利益;[1]有側重從經(jīng)濟利益角度分析的,如中國國情問題專家胡鞍鋼認為,腐敗就是一種尋租活動;還有側重從社會利益角度來分析的,如學者藍慶新認為,“腐敗”就是“經(jīng)濟人”違反制度規(guī)則,利用公眾賦予的權力為自己謀利益的活動,且這種活動損害了國家和公眾的利益。還有些學者試圖給腐敗一個萬全的解讀,學者李文生就做過這樣的嘗試。他提出:在經(jīng)濟學領域,腐敗被界定為一種尋租活動;從政治學來看,腐敗是政體的退化形態(tài);從社會學視角觀察,腐敗是一種消極的越軌行為;從法學角度考察,腐敗是一種違反法律規(guī)范、有危害性的作為或不作為。這些定義在為人們認識腐敗提供更廣闊的視角和有益啟發(fā)的同時,也給研究者帶來了某種麻煩。因為,由于人們對腐敗的理解差異太大,以致在研究治理腐敗的對策時經(jīng)常是自說自話,不能形成共識,自然不利于問題的解決。
常識往往能幫助人們解決很多復雜的問題,對腐敗問題的研究也不例外。腐敗行為的主體是人,因此,研究腐敗不能僅僅停留于對掌握公權者的分析,探討腐敗的源頭,必須上推至對一般“人”的追問。腐敗又是違背法律制度和社會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所以,除了研究“人”之外,法律制度和社會道德規(guī)范也是必須考量的對象。社會是人們按照一定行為規(guī)范(法律和道德)組成的相對穩(wěn)定的共同體,而腐敗則是一些人違背這些規(guī)范的行為。其中,擁有公共權力者又是產(chǎn)生腐敗的關鍵群體,因為這一部分人更有條件和可能掙脫現(xiàn)有法律制度和道德規(guī)范的約束。由此可見,探尋腐敗源頭,必須在整個社會的大背景下,從人和制度兩個方面進行分析,而不能只截取其中的一段,更何況掌權者的腐敗已經(jīng)是腐敗濁流的中下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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