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①參見陳之邁:《中國政府》,上海:商務印書館,1946年;陳之邁:“公務員懲戒機關”,《社會科學》,1936年第1卷第2期;吳紱征:《公務員懲戒制度》,上海:商務印書館,1940年。
②阮元??蹋骸妒?jīng)注疏·春秋左傳正義·桓公二年》卷五,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1743頁。
③李啟成:《清末民初關于設立行政裁判所的爭論》,《現(xiàn)代法學》,2005年第5期,第163~173頁。
④⑤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tǒng)與近代轉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406、322頁。
⑥吳紱征:《公務員懲戒制度》,上海:商務印書館,1940年,第17~27頁。
⑦宋教仁:《論都察院宜改為懲戒裁判所》,陳旭麓主編:《宋教仁集》,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280~282頁。
⑧萬仁元等主編:《中華民國史史料長編》(第2冊),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166頁。
⑨劉杰偉:《走向制度解決之路——熊希齡內閣與民國初年的政治制度移植》,碩士論文,四川師范大學,2002年,第8頁,中國優(yōu)秀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⑩賀凌虛:《近代中國政治體制論集》,臺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211頁。
⑾錢端升等著:《民國政制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45年,上海書店1989年影印,第182~183頁。
⑿顏軍:《孫中山民權主義研究》,博士論文,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00年,中國優(yōu)秀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⒀陳之邁:“公務員懲戒機關”,《社會科學》,1936年第1卷第2期,第396頁。
⒁蔣介石在“寧粵對峙”時就曾無奈地告誡國民黨員:“切忌為無汪、胡即不成黨之奇言所惑也。”見金以林《從汪、胡聯(lián)手到蔣、汪合作——以1931年寧粵上海和談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1期。
⒂“胡漢民孫科在巴黎電交中政會議之《訓政大綱》及其在二屆五中全會后對該大綱所作之說明”,孔慶泰主編:《國民黨政府政治制度檔案史料選編》(上冊),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581頁。
《人民論壇》 (2009-11-11 第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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