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模式包括三個基本要素:通過普選確定執(zhí)政者;一個擁有重大權力的議會;獨立的法官對權力系統(tǒng)的監(jiān)督。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是公共權力的所有者。人民通過各種形式將公共權力委托給政府行使,政府就成為人民的代理機關。在這個意義上,亞里士多德把政府稱為“公共團體”,是一個城邦“最高治權的執(zhí)行者”,或全邦人民共同利益的照顧者。洛克認為,政府是人民通過協(xié)議自愿聯(lián)合的共同體內和平、安全和公眾福利的保護者,是人民一致同意讓渡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的執(zhí)行者。盧梭更明確地指出:“政府就是在臣民與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個中間體,以便兩者得以互相適合,它負責執(zhí)行法律并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從嚴格的學理意義上分析,民主政治可分為直接民主與間接(代議)民主兩種。在直接民主制中,全體人民直接決定和管理國家事務,這類似于古典企業(yè)模式,所有者同時又是管理者,故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在代議民主制中,人民直接通過政治選舉和全民公決等形式決定國家大事,而在對國家具體事務的處理上,則是由人民委托經選舉產生的議會和其他政府機關負責,形成國家管理權上的委托—代理關系,此時人民是所有者和委托人,政府是代理人。
從人類政治的歷史實踐來看,古代大民主是直接的民主,傾向于讓所有的公民都參與政務的決定與管理,是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的。直接民主制之所以被推崇、被認為是真正的民主,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一個公民都能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而不是交由別人代勞;公民通過親自參與來影響和決定國家活動,無論是在精神上、還是在行動上,他都是自由的。斯賓諾莎認為:“天意賦于每個人以自由”,“任何人不應別人讓他怎么樣就怎么樣,他是他自己的自由權的監(jiān)護人”,每個人應當是“他自己的思想的主人”。個人作為社會組成的基本單位,有自己的利益,而個人永遠是自身利益的唯一判斷者,他人不可能代替其進行價值判斷。所以,包括個人利益內容的意志,最好的表達方式便是個人直接表達,這樣才能保證不失真。他人代為表達,雖然其本意并非有意,也常常導致歪曲或變形,從而給本人帶來利益上的損失。在代議民主制中,人民意志需要通過議員和政府官員來表達,兩者不符合的可能性由此產生。而當委托—代理層次增加時,這種不符合的程度加劇,從而有可能造成利益沖突。盧梭就堅決反對代議制,主張直接民主制,他認為:“正如主權是不能轉讓的,同理,主權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所構成的,而意志又是絕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個意志,或者是另一個意志,而絕不能有什么中間的東西?!惫裢ㄟ^直接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和決策,保護了個人利益,使每個人在政治上成為自己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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