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盡快出臺《國家公務員財產申報法》以及《國家公務員倫理法》等,對政府官員的隱私權加以界定和必要的限制,賦予我國公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權和政府官員最小限度的隱私權。從公權與私權平衡的視角來看,政府官員與公共權力行使直接相聯(lián)系的個人隱私,在本質上已經不是民法所要保護的隱私權,而應適用公職人員倫理法加以限制。一般認為,披露或公開國家官員以下五個方面的隱私,不構成侵害其隱私權:一是行為背景之公開;二是個人生活的公開道德方面的檢驗;三是財產申報和登記;四是在公共場所和公共活動中,無條件地受到公眾和新聞界的關注和監(jiān)督;五是不經其本人之事先同意,可刊登其照片,發(fā)表有關其背景、操行、活動的信息、評論等。另外,對不同級別或不同職位的國家官員在限制其隱私權的問題上應有所區(qū)別??偟膩碚f,經選舉或任命產生的全國性官員,對其隱私權應做較多的公法限制,而經考試錄用的一般官員,對其隱私權應作相對少的限制;對主要領導干部,其隱私應作較多限制,對一般干部,其隱私權應作相對少的限制等。
第三、正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立法,在隱私權的保護上,將國家官員與一般自然人相區(qū)別,官員的那些與其執(zhí)行公職沒有關系,或者對社會公共利益不產生影響的個人隱私應受到民法的同等保護,以不損害官員的人格尊嚴。概括起來,國家官員的下列隱私應與其他公民一樣,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一是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二是私生活不受監(jiān)聽和監(jiān)視;三是通信秘密和自由;四是夫妻兩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擾或調查;五是與社會政治和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事務仍受法律保護。
第四,《侵權行為法》草案中應明確界定普通公民的隱私權與政府官員的隱私權侵權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即:如果官員作為原告,以隱私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承擔證明這一隱私完全屬于純粹的私人領域的范疇,或者原告必須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報道是有明顯、實際的惡意和有意捏造事實的行為;而對一般公民的隱私侵權,則要求只具備一般的過失行為。
(作者系中共河南省委黨校法學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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