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即使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拆遷公民房屋時,也要對于公共利益的效力層次進行排序。并不是所有類型的公共利益之于公民個人利益都具有優(yōu)越性。現實生活中,拆遷的發(fā)生大部分是基于地方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但需要反思的是,地方經濟發(fā)展能否成為傾軋一切個人權利的正當理由?有沒有個人的底線利益需要予以特別保護?現實拆遷案例中,個人附加在房屋上的精神權利是否也要予以適當考慮?這些問題需要認真對待。
其實,拆遷中層出不窮的糾紛本質上反映了社會中不同性質利益邊界的重疊與劃分的困難。現實中,很難清晰界定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界限,政府在決定犧牲公民個人利益以實現公共利益時,常常需要對利弊進行權衡,這是一個復雜的社會資源分配的過程?,F在社會各界正在熱議拆遷條例的修訂,筆者認為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訂中,在立法理念上應當實現由“權力保障法”向“權利保障法”轉變。必須正視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交織不清的事實,制度的出臺就要直接關涉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劃分,然后確立在房屋拆遷中以保障公民個人利益為主導、以公共利益為例外的立法思路。
具體而言,下列原則是地方政府在房屋拆遷中必須堅持的:第一,底線權利原則,即當需要拆遷的房屋是公民生活必需時,除非提供在功能上具有替代性的房屋,否則不能使得“公共利益”成為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借口。第二,適度原則,即當拆遷房屋是為了商業(yè)開發(fā)需要時,就是私法上的行為,應當由開發(fā)商與公民協商解決,即便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需要犧牲公民個人利益,也應當盡量適度。第三,實質補償原則,即現行拆遷條例中規(guī)定“按房屋市場價格補償”,現實中經常是以“拆一補一、住房保障”的做法來實現,這僅僅是形式上的補償而忽視了房屋的真實的市場價格差異,這也是現實中房屋拆遷必然意味著糾紛的根源。應當采取實質補償的標準,即拆遷房屋要按照同等地段新建商品房的銷售價格進行補償。
從根本上講,政府對公民房屋的拆遷是一種強制的權利轉讓行為,是一種“責任規(guī)則”保護下的私權轉讓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法律制度要求公民在獲得“合理補償”的情況下,個人權利必須讓步于“公共利益”。而現實的房屋拆遷中,對于“公共利益”的判定則經常以經濟效率為標準,這不得不使我們重新反思拆遷的制度邏輯到底是不是正義的。當某些權利是公民生存的基本權利,是保障公民基本自由權利的必需時,公民的權利到底能不能轉讓?
(作者單位:湖北大學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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