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是國際上解決中低收入階層住房問題的通用之策。近些年,在政府日益重視民生問題,在房價快速上漲加劇普通群眾住房困難的背景下,我國也開始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尤其今年以來,作為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重要對策,作為房地產調控可能導致經濟下滑的對沖之策,我國大幅擴大了保障房建設規(guī)模,計劃建設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qū)改造住房580萬套。近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部長姜偉新在“市長論壇”上強調,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今年580萬套的任務一定要完成。
姜部長為什么要在眾多市長面前強調一定要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呢?其背景乃是近幾年保障性住房建設完成得不理想。以部分重點城市為例,上海、武漢2009年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設計劃僅完成35%和44%,廣州、深圳經濟適用房建設計劃僅完成24%和9%,北京完成率達103%。從全國來看,由于公開數據很少,我們僅能從一些零星公布的數據來估算。根據國土資源部的數據,2009年1至11月,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27.54萬畝,僅完成年度計劃供應量的46.7%。保障性住房的完成率可窺一斑。那么保障性住房為何沒有得到保障?作為保障性住房投資主體的地方政府為何不愿建設保障性住房?其癥結何在?
其實地方政府對保障性住房的態(tài)度是重視的,一直也是樂于表態(tài),樂于做計劃的。因為這件事上符中央決策,下應百姓所需,是一件兩全其美的事。但在執(zhí)行中這些承諾往往流于一紙空文。個中原由值得玩味。在現有體制下,建設保障性住房,地方政府一要拿土地,二要拿錢。土地有限,供應了保障性住房,就無法拿到市場上招拍掛,也就實現不了土地財政。以2009年為例,當年保障性住房用地實際供應1.04萬公頃,按照2009年居住用地的平均地價每平方米3824元來算,地方政府為此少收3977億元。這種潛在減收效應當然使地方政府不愿拿地建設保障性住房,甚至有些地方還違規(guī)將保障性住房供地轉為商品房用地來謀取土地財政。就錢而言,保障性住房的投資地方政府是大頭。2009年保障性住房計劃投資的1676億元中,地方配套1183億元,占70.6%。根據國泰君安的測算,2010年保障性住房需投資3500億元,這其中中央政府計劃投資僅632億元,大量資金需要地方政府配套解決。這也確實給早已陷入赤字中的地方政府帶來了巨大壓力。也就是說,在地方政府看來,保障性住房完全是減收增支的事情,而且增加的支出短期又看不到經濟效益,這樣的項目當然能拖就拖了。
如此來看,要想真正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關鍵在于地方政府。正如有的同志講到,保障性住房“主要還是看地方政府的重視程度,想干就一定能干成”。因此,要讓地方政府落實保障性住房計劃,一是要引,讓地方政府真想干。可以在政府和領導個人的考核中納入保障性住房的內容,使保障性住房建設成為地方領導自覺自愿的行為。二是要保,讓地方政府能干成。想干但干不了也是白搭。當前制約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主要問題是土地和資金。這方面中央正通過改革來創(chuàng)造條件,例如開展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的試點,鼓勵政府吸引民間資本進入保障性住房建設,等等。這其中最關鍵還是牽涉到財政體制改革,適當下移財力,建立財權和事權相匹配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體制,改變地方過度依賴土地財政這一現狀。三是要促,讓地方政府必須干。通過監(jiān)督和問責,通過違約懲罰機制督促地方著力推進。
今年以來,為確保完成580萬套的建設目標,各部門已經從以上方面做了諸多政策設計。但是,對保障性住房而言,真正的保障不在中央的動員,不在主管部門的政策,最有力度的保障乃在法律,在于制度。從其它國家的經驗來看,各國在推動保障住房建設中,均有相關的法律做保障。比如英國的《住宅與城鎮(zhèn)規(guī)劃法》(1919),美國的《公共住房法案》(1937)、《國家住房法》(1949),日本的《公營住宅法》(1951)均以法律形式對保障性住房建設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而我國目前還缺乏相關法律,僅僅靠部門的通知,部門的規(guī)定來規(guī)范,這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今天難免使保障性住房落于“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尷尬境地。
保障性住房建設不是因應房地產調控的短期之策,而是滿足廣大勞動人民住房需求的長期工程。行政手段和政策可以保一時,但難以保長遠,只有用法律才能給保障性住房提供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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