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聿文:省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突破值得期待
2011-06-17 15:52:38??來源:時代周報 責任編輯:孫靖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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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審計署日前公布的《“十二五”審計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征求意見稿)》,在“十二五”期間,中國計劃在對副省級城市市委書記進行審計試點基礎上,探索開展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 將省委書記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疇,邏輯上說,應該并不意外。既然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縣市委書記、副省級城市市委書記,乃至省部長都已成為審計對象,省委書記就沒有理由不被審計。因為,無論從省委書記的權力性質及所擔負的職責來看,本質上與其他書記并無二致,在各自的層級和范圍里,他們都是最重要的負責人。 但是,現(xiàn)實來看,審計指向省委書記們,某種程度上也可算是一種突破。 像省委書記這樣的高級官員,在中國政府和政治的層級構架中,是僅次于中央政府和國家領導人的封疆大吏,其權限非其治下的各級書記所能比擬。 一般來說,無論在何種政府結構下,層級越高、權力越大,所能享有的“特權”也就越多。這些“特權”有些是不合理的,有些是履職需要的,只是在一種非成熟的民主體制下,兩種“特權”的界限很模糊,并有任意化的趨勢。這使得省委書記如此層級的高官,常常成為不受或很少受法律約束的法外“特殊群體”。 另一方面,在中國政府的分工中,各級書記一般不直接負責經濟工作,而負責政治責任。這是過去審計只對省委書記進行離任審計而不任中審計的原因。 不過,正因為省委書記們的權限非一般官員可比,審計劍指他們更有必要。 它是從更高的層面上對權力的一種制約,表明在法律之下,任何人都概莫能外。在中國的權力體系里,書記實際是一個地方的第一責任人。權力和職責是相互配套的,有多大權力就要承擔多大責任。 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時代,政府的主要工作圍繞著經濟而轉,書記實際要對一個省的經濟發(fā)展負最終責任,因而,對他的經濟責任審計就必不可少。 所以,對省委書記進行經濟審計也是一種重要的監(jiān)督方式。它能促使省委書記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同時,也促進了黨政互相的權力制約,審計作為行政部門負責的一項工作,省委書記的經濟責任考核能否通過,由審計署說了算,這是經濟發(fā)展走向法治必要的一步,有利于從機制、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近年被審計清出的一批落馬官員看,對省委書記的審計完全有必要。 審計省委書記還有利于從更大范圍和更高層面遏制決策失誤,提高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性。 我們目前的投資管理體制相當程度上還在沿襲計劃經濟的那一套,其投資、建設、管理、使用等基本被少數(shù)權力部門和個人控制,項目在高度壟斷、封閉的狀態(tài)下層層審批,缺乏有效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機制,從而容易導致暗箱操作和層出不窮的腐敗。 表面看,項目投資一般是由行政部門操作,但實際上,重大投資項目都是由一個地方的黨政主要領導拍板決定的,行政部門只負責具體運作。在現(xiàn)有的考核體制下,書記甚至直接插手重大項目的細節(jié)。因為這關系到書記的政績。另外,預算外資金的大量存在,為書記插手項目提供了資金上的便利。 此外,往往存有一種錯誤認識,認為只要不貪不占,就沒有什么了不起,不過是交一次學費。從實際來看,因決策失誤受到的處罰,也遠遠少于腐敗。一個官員受賄幾萬,從法律來說是要判刑的,但如果他決策失誤,即使損失國家財產幾百上千萬,可能啥事都沒有。這樣一種評價機制客觀上會促使官員草率決策。 所以,不能以“決策失誤”為借口,免于處罰。事實上,一項決策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絕非一般貪污腐敗行為所能比。 而且官員級別越高,決策權越大,失誤造成的損失也越大。到了省委書記這一級別,其決策失誤,無論政治影響還是經濟后果,決非縣、市委書記們可比。這就有必要通過對經濟責任的審計,讓省委書記對自己的決策行為負責,從而促進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從中國既往的審計來看,總體效果不錯。相信對省委書記將要開始的審計也能起到很好的監(jiān)督作用,倘若因此促使各級官員更加自覺依法辦事,這就是更大的收獲了。 作者系中央黨校學習時報社副編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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