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金融案件頻發(fā),特別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開辦銀行卡、注冊空殼公司等案件時有發(fā)生。此類案件通常時間跨度較長且多是跨地作案,消費者往往后知后覺,不易舉證,維權之路道阻且長。 【案例背景】 2021年5月三明市消保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接到消費者W先生來電,表示自己于2014年12月丟失過身份證,被他人冒用身份于2015年在尤溪某銀行開卡,后利用該卡于2015年5月到7月期間在深圳注冊了十多家空殼公司,現都處于經營異常狀態(tài),消費者提出需要銀行提供非其本人開卡證明,攜此證明到當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注銷其名下公司,消費者于2021年4月開始投訴,仍未解決問題。 【案例分析】 消費者W先生表示自己從未到該銀行營業(yè)網點申請辦理過銀行卡,銀行辦卡時未履行“三親見”原則,須承擔相應責任,要求銀行開具非其本人開卡的證明。該銀行經調閱當時辦理業(yè)務的憑證影印件核實:消費者憑證為手工填寫、業(yè)務單據內容填寫完整、字跡清晰、業(yè)務材料齊全。因此消費者辦理開戶及電子銀行渠道開通業(yè)務流程符合規(guī)定。由于開卡時間為2015年,已經超過規(guī)定的網點監(jiān)控保存時限,無法調取客戶辦理業(yè)務的監(jiān)控錄像。銀行方面認為個人銀行卡的開戶與注冊公司無因果關系,工商部門不可能根據單張銀行卡完成公司注冊,擔心消費者有所隱瞞,不愿為其提供相關證明。中心受理后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該卡非消費者本人辦理,根據市場監(jiān)管總局2019年6月28日發(fā)布的《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中“被冒用人還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證件丟失報警回執(zhí)、身份證件遺失公告、銀行掛失身份證件記錄、由專業(yè)機構出具的筆跡鑒定報告等有助于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的文件材料”判斷銀行方面認為個人銀行卡的開戶與注冊公司無因果關系過于牽強,消費者要求銀行出具的證明材料確實有助于其完成冒名登記注銷。但銀行方面對于消費者行為真實性存有疑義,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情況】 2019年中心成立伊始,在“e三明”平臺收到過其他銀行相似投訴件,于是調解員向當時經辦銀行收集匯總了處理方案,同時將經驗做法分享給當事銀行,消除了銀行方面關于消費者行為真實性和后續(xù)可能承擔法律風險上的顧慮。在與消費者、銀行充分交換意見后,調解員提出以下意見:由于銀行確實無法僅憑消費者口頭描述在沒有相關政策支持的情況下就出具相關證明,建議雙方選定專業(yè)機構先將業(yè)務憑證簽字做筆跡鑒定,筆記鑒定報告結果若認定非消費者本人字跡,銀行憑鑒定結果出具銀行卡非消費者本人辦理的證明,以便消費者注銷被冒名登記的公司。最終,當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消費者息訴。 【案件啟示】 消費者若發(fā)現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進行工商登記一定要引起重視,如果被冒用身份設立的公司存在違法行為或涉及民事訴訟,則被冒用人將面臨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甚至涉及刑事案件等法律風險。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應盡力收集對查清冒名登記事實有幫助的證據,如身份證件丟失報警回執(zhí)、銀行掛失身份證件記錄、由專業(yè)機構出具的筆跡鑒定報告等。銀行機構出于法律風險方面考量通常對消費者提出的出具證明材料要求較為謹慎,消費者可通過向消保中心申請調解、公安機關報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等方式向銀行機構表明訴求真實性,以便銀行機構開具相關證明。同時在日常生活中消費者應注意: 1.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電子認證介質等,拒絕出租、出借或買賣銀行卡,不向他人隨意透露銀行卡號、賬戶密碼、有效期、安全碼、身份證號、短信驗證碼等重要信息。 2.審慎對外提供個人信息,避免重要信息被過度搜集或非法使用。 3.不隨意丟棄業(yè)務單據、ATM憑條、信用卡對賬單和刷卡單據等交易憑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時注明用途,以防被人挪作他用。 【結語】 消費者和銀行保險機構產生糾紛時可選擇通過人民調解(行業(yè)調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三明市消保中心中心作為銀行業(yè)保險業(yè)糾紛第三方調處組織,致力于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依法合規(guī)、公平合理、便利高效地預防和化解銀行業(yè)保險業(yè)消費糾紛,切實維護銀行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供稿人:三明消保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