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則“讓人不知如何是好”的新聞,據(jù)11月14日《新聞晨報》載,近日,黑龍江省委政法委宣布,據(jù)統(tǒng)計,今年6月至10月,哈爾濱市區(qū)的電子監(jiān)控設備發(fā)現(xiàn)警用車輛闖紅燈5900余次,為此,該省將集中開展警用車輛整頓行動,規(guī)范警用車使用,維護政法隊伍的形象。
我說這則新聞“讓人不知如何是好”,是因為乍一看“警用車輛5個月闖紅燈5900余次”,的確很“嚇人”,如果我們再聯(lián)想到平時非警用車輛壓一下黃線就得被罰款的現(xiàn)實,看警用車輛如此放肆,真是氣不打一處來!但好在我不是個很沖動的人,我簡單計算了一下,5個月闖紅燈5900次,其實也就是每天39次,而哈爾濱作為一個省會城市,除了當?shù)毓簿郑€駐有黑龍江省公安廳,其警用車輛少說也該有五六百臺吧,我們就以最保守的500臺來算,得出的答案是平均每天每臺警用車輛闖紅燈0.078次。這也就是說,在哈爾濱市,一臺警用車輛12.82天才闖一次紅燈。想想看,一臺警用車輛近兩個星期才闖一次紅燈,這問題真的很嚴重嗎?這正是我“不知如何是好”的原因。
老實說,我可真沒想到警用車輛會這么“安分”。在我想象中,一臺警用車輛,一天不闖個十次八次紅燈,那還能叫“警車”嗎?現(xiàn)在看來,我對人民警察形成的這種錯誤認識亟待改正。然而,遺憾的是,互聯(lián)網(wǎng)卻似乎從側面印證了我的感覺,我在百度上搜索了一下“警車闖紅燈”字樣,竟有17.6萬條相關信息。當然,這些信息里并不都是“負面”的,比如有的警車闖紅燈是為了救人,還有的是為了緊急護送考生而不得已為之,但同時我也看到了一大堆這樣的題目:“大連驚現(xiàn)豪華送葬車隊警車開道闖紅燈激起民憤”、“神池縣政法委一干部駕駛警車闖紅燈”、“常熟警車闖紅燈撞人”、“蘭州警車亂拉警笛闖紅燈引起公安部長重視”……看著這些,我不免想起自己不止一次在街頭見到的類似場景,一些警車不僅闖紅燈,還用喇叭大聲喊著“讓開、讓開”,我每每為此膽戰(zhàn)心驚!
我說這些,絕不是懷疑黑龍江省委政法委公布的數(shù)據(jù)不實,恰恰相反,我對他們如此嚴以律己深感欽佩。我在想,如果全國各地都能這樣自曝家丑,并一個個地嚴肅處理,警察的形象該不至于會像我上面“感覺”的那樣糟糕。
讓我們接著看新聞。根據(jù)安排,黑龍江省政法部門將組成聯(lián)合工作組,深入到省內各地主要街路設立檢查站,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途經(jīng)警用車輛有違法、違章問題,工作組將按照有關法規(guī)進行處罰……我認為這些措施是嚴厲的,必然會收到好的效果。只是有一點遺憾,我覺得“工作組將按照有關法規(guī)進行處罰”這樣的表述有待強化和具體,比如首先應在“處罰”前綴上“加倍”二字,道理很簡單,因為警察是執(zhí)法者,執(zhí)法犯法,理應得到更嚴厲處罰;其次,需要注明處罰的對象是個人還是單位。如果是處罰單位,恕我直言,我寧愿繼續(xù)保持那警車近兩個星期才闖一次紅燈的現(xiàn)狀,因為罰單位,那真是比不罰還糟——最后埋單的還是納稅人。我的意思是說,要罰,就應該罰個人,誰駕駛的警車,就讓誰自己掏腰包,罰他個傷筋動骨,再不行就直接清除出警察隊伍,少讓他在那兒既丟警察的臉,又礙咱老百姓的眼。(衙外)
(責編:徐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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