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將會給用人單位增加多少成本,學術界正在認真研究。據(jù)調(diào)查,南京市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法,每年將為每個員工多支出6214元,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資計算,用人單位的勞動力成本上漲了61%。該項計算包括了法定的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yī)療保險等,還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的補償金,以及強制帶薪休假多支出的費用。根據(jù)測算,用人單位須繳納各種法定保險536.73元,其中個人承擔140.79元,企業(yè)承擔395.94元。(2月11日《中國青年報》)
這些都屬于“剛性成本”,除了辭退員工的經(jīng)濟補償具有隨機性之外,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yī)療保險都屬于法定支出費用。用人單位不繳納這些法定保險金,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但在用人單位繳納法定保險金的同時,勞動者也必須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也就是為什么在南方一些外資企業(y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這些支出都屬于絕對支出;而對于勞動者來說,如果是短期外出務工,那么,繳納法定保險金對他們并沒有吸引力。他們寧愿多增加一些工資,也不愿意繳納保險金。所以,如果不能在養(yǎng)老、失業(yè)、生育、工傷、醫(yī)療保障等方面重新分配社會保障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政府社會保障部門承擔部分義務,那么,因勞動合同法實施而產(chǎn)生的社會負面影響將會持續(xù)下去。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支出絕對增加,勞動者在繳納社會保障金方面的支出也可能隨著工資的增加而相應增加。要想解決這一難題,不是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進行權利義務的重新分配,而應引入政府的社會保障部門,由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樣一來,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的抵觸情緒將大為減少,勞動者也不會因害怕收入相對減少而不愿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從本質上來說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但由于在某些規(guī)范設計上操之過急,才會出現(xiàn)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輸”的局面。由于戶籍管理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沒有發(fā)生實質性改變,所以,勞動合同法所提供的各項權利,對于外出務工人員來說,可以說是可遇而不可求。他們寧可在短時間里獲得更高的現(xiàn)金收入,也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獲得遠期的社會保障費用。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就是,在科學調(diào)整工資標準的同時,加快社會福利制度改革,同時由政府主動為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所增加的成本,為用人單位排憂解難,為勞動者消除后顧之憂。
政府社會保障機關這樣做,還可以促進建立農(nóng)村社會保障制度。許多外出務工人員背井離鄉(xiāng),外出務工,他們的基本保障仍然來自在老家承包的土地。而政府為他們提供部分的養(yǎng)老、失業(yè)、生育、工傷、醫(yī)療保障費用,一來可以讓他們更加安心地在城鎮(zhèn)工作,主動與用人單位建立長期的勞動關系;二來也可以增加他們的實際收入,從而為他們舉家遷入城鎮(zhèn)生活提供物質保障。
實施勞動合同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政府積極介入,可以改變目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權利義務不平衡的局面,間接提高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標準。這種多贏的局面,應該是政府追求的目標,也能充分體現(xiàn)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喬新生)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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