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是公民的權利,釋疑是政府的義務
河南靈寶市政府以涉嫌誹謗跨省抓捕網(wǎng)民王帥,招致了普遍的輿論批評。事發(fā)之后的4月10日,靈寶黨政公眾網(wǎng)上出現(xiàn)了一篇管理員發(fā)出的帖子——《關于〈一篇帖子換來被囚八日〉一稿有關情況的回復》,落款是靈寶市信息中心。文章稱,報道給靈寶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造成了不良影響,并強調王帥誹謗案正在辦理中。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靈寶官方首次對事件作出回應。概述其要,首先是認定王帥在網(wǎng)上用羊吃麥苗、砍光果樹、清光土地、機井廢棄等圖片說明靈寶抗旱不力,“嚴重損害了靈寶形象,特別是傷害了市抗旱工作指揮部和市水利局負責同志”;其次是重申五帝工業(yè)聚集區(qū)的征地程序合法,建設用地手續(xù)齊全,征地補償?shù)荣M用標準正在確定,分配方案正在研究之中。再者是指證中國青年報記者王俊秀所寫稿件,內(nèi)容觀點均有很多失實之處,對靈寶個別黨政領導的形象和身心造成了很大傷害。
這樣一份官方回應,雖然以靈寶市政府的名義發(fā)布,事實上卻是面向輿論的公開辯駁,處處充滿遭輿論誤解的怨懟之氣,全然沒有正面回應公眾關切的努力。顯然,面對洶涌而至的輿論批評,靈寶市政府完全代入了一種受害者與受屈者角色,忘記了公共機構應有的責任和作為。政府行為無一不出于法定,靈寶市政府的公開回應,何以失卻了法治原則之下應有的從容?
靈寶市政府以涉嫌誹謗拘捕王帥,法律人士早有論說,政府作為民選公共機構,本無名譽權一說,又何來公民誹謗政府之罪?倘若是當?shù)毓賳T個人自訴,又何來地方政府強勢干預?靈寶市政府的首次回應,只是語焉不詳?shù)乇硎龇Q,“(王帥)嚴重侵犯了(市抗旱辦、市水利局負責人)人格和身心健康,要求公安機關查處”。但對王帥提起誹謗控訴,究竟是當?shù)毓賳T的個人行為,還是靈寶市的政府行為,回應卻故弄玄虛。
至于當?shù)毓I(yè)區(qū)征地是否合法、手續(xù)是否齊全、村民補償是否到位、記者報道是否歪曲,這些原本都可通過事實陳述予以澄清,并不需要如此耿耿于懷的輿論追問,回應也并未給出更多信息,只留下三言兩語生硬的回復。事實上,正如我們一再闡明的常識,質疑是公民的權利,釋疑才是政府的義務。深陷陳舊思維的地方政府部門,面對公眾質疑,總是條件反射似的想到打壓二字,甚至落入眾口責難的處境,也依然未能領會釋疑方是政府應對輿論的正道。
面對大量征地這樣的政府行為,公民與政府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和能力不對等。而政府機構與公民個人之間的力量不對等,使得質疑成為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不必受制于事實的絕對準確。事實準確與否,衡量的只是權利行使水平的高低,卻無損權利行使資格的正當。如果以違背事實,甚至涉嫌誹謗來反訴公民,則無異于取消公民批評政府的憲法權利。這是絕不能允許的政治倒退。
不得不指出,對公眾批評和監(jiān)督的不適應、不寬容,始終是當前一些公共機構的慣常心態(tài)。在這種心態(tài)之下,政府機構因為反制批評與監(jiān)督的能力差異,屢屢生發(fā)出或施之以部門掣肘,或懲之以跨省抓捕之類的荒唐鬧劇。公民批評政府的權利,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門肆無忌憚地打壓之下幾近喪失。然而,國家要進步,社會要發(fā)展,就必然要保證公民批評公共機構的權利,保證公共機構的運行始終處在公眾能夠掌握的軌道之上,而不是旁落于官員的個人意志之下。
以涉嫌誹謗抓捕網(wǎng)民事件之后,靈寶市政府一直未能找到作為公共機構當有的角色認同。法治原則之下,質疑是公民的權利,釋疑是政府的義務,這是公共機構應有的常識。可嘆靈寶市政府固步自封,對公民權利生出打壓之心,如今又百般辯解,甚至指責網(wǎng)民亂法、媒體歪曲。這到底是公眾之恥,還是靈寶政府部門之恥?
(責編:徐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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