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封閉下的違法行政
吉林四平市政府2004年作出的市政府常務(wù)會議紀要屬違法行政,但4年多來,四平市政府卻根據(jù)紀要剝奪開發(fā)商劉鐵功對某小區(qū)的開發(fā)權(quán),將他的上千萬資產(chǎn)處置給他人。2008年12月,吉林省政府法制辦認定紀要違法,要求整改,然而四平市政府至今未“糾正”。(近日《中國青年報》)
紀要是2004年7月作出的,劉鐵功直到2008年5月才“偶然”拿到這份改變他命運的紀要。接下來,他向吉林省政府法制辦申訴,然后紀要被認定為違法,然后就是遙遙無期的“糾正”……一份明顯違法的地方政府紀要,為什么能在近5年里暢通無阻,成為“依法行政”的憑據(jù)?合理的解釋只能是地方政府行政行為的信息不公開。如果會議紀要出臺之日即公開,那么,受害人的申訴和上級政府部門的糾錯,就不會遲到這么久。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于去年5月施行,條例明確規(guī)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yīng)當主動公開。但四平市政府的所作所為足以說明,一些地方政府只是把條例掛在墻上,他們的實際行為依然遵循“信息不公開有利于自己”的定式。我想,倘若有官員因封閉本來應(yīng)公開的政府信息而丟烏紗,信息公開條例才能成為一把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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