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題為“35名民警實名舉報山東鄆城縣委書記”的帖子在網上掀起軒然大波。當?shù)赜嘘P部門在初步調查后緊急發(fā)布消息,稱35名民警對此并不知情;而又有人稱,發(fā)帖者雖另有其人,但舉報內容并非毫無來由。據(jù)悉,山東省及菏澤市有關部門已組成了聯(lián)合調查組。(5月5日《法制日報》)
圍繞這一事件的爭議性問題主要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帖子里舉報的內容是否屬實;二是這種冒名舉報的方式是否合適。前一個問題,已有調查組介入,官方的結論盡管尚需時日但還可以期待。于當?shù)氐墓俜秸{查之外,各路媒體也正以自己的方式進行著調查。這些來自不同渠道的信息有助于在相互驗證中,發(fā)現(xiàn)真相。
若要對后一個問題做法律判斷,是極其容易的。冒用他人姓名進行舉報,有可能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名譽權,還肯定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之所以對這種冒名是否侵犯名譽權不能肯定,這是因為僅就現(xiàn)有的新聞事實和網絡反響來看,被冒名的35名警察并未因這一事件導致名譽受損。相反,在舉報事實未被澄清之前,公眾對作為“舉報人”的民警們反而是抱有極大好感的。這種社會評價只要稍稍瀏覽一下網上的跟帖和評論,就可以明顯感受得到。而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當中,必須具備“存在名譽受損的事實”。
當然,姓名權也不能侵犯。35名警察若要維權,可以選擇是否將發(fā)帖者告上法庭。侵犯姓名權,是典型的民事侵權糾紛。有人擔心此事件或將又導致一宗“鄆城誹謗案”的出現(xiàn)。但事實上,在警察與舉報人之間,這種可能性并不大。冒民警之名行網絡舉報之實的舉報人,很可能就是在多起“誹謗官員案”之后,出于自我保護而采取的行動。
不少地區(qū)舉報環(huán)境惡化,舉報人絞盡腦汁以種種非常規(guī)的手段來達到舉報目的,這才是冒名舉報背后的真問題。
在鄆城冒名舉報事件之前,網上其實也發(fā)生過類似事件。比如活躍于“散講溫州”版的“我不是洪溜溜”,在“楊湘洪出逃門”事件之后,就采用了連載網絡小說的方式,進行公開報料。有媒體記者根據(jù)小說的內容,很容易就驗證了溫州發(fā)生的多起貪腐案件線索。
溫州的小說舉報與鄆城的冒名舉報,手段不同,但實質接近。兩種舉報方式都堪稱網民的精妙發(fā)明,報道里也說了,這張冒名舉報的帖子,也曾經以匿名舉報的方式出現(xiàn)在網絡上,但結果是毫無回音。當帖子集合了“警察vs書記”這樣的猛料,迅速得到網民的熱捧,反過來又以網絡輿論壓力逼迫有關方面予以重視,并展開調查。
舉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如果這種權利的行使必須依賴于制造某種網絡噱頭來吸引多數(shù)網民的注意,才能得到有關方面的重視,那么,類似于小說舉報、冒名舉報這樣的雷人舉報方式難免不會繼續(xù)涌現(xiàn)。避免這些非正常的舉報,唯一的路徑就是疏通日常舉報渠道,加強舉報反饋機制建議和舉報人保護制度。(新京報 王琳)
(責編:李艷)
- 2009-04-30逼出個“冒名舉報”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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