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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清潔工“盜竊案”背后的權利焦慮
深圳機場清潔工梁麗在垃圾桶旁“撿”到一箱價值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黃金首飾!因為這筆橫財,梁麗有可能要被司法機關以盜竊罪進行起訴。該案在深圳法律界引起極大關注,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認為梁麗可以被稱為深圳的“女許霆”,其爭議之大比許霆案有過之而無不及。(5月11日《廣州日報》)
梁麗就在這個垃圾桶旁邊撿到了價值300萬元的黃金首飾。
正如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學斌所認為的,根據案發(fā)過程來看,梁麗是以為那個紙箱是他人的遺棄物才拿走的,她并沒有意識到紙箱里可能裝有數額較大的財物,因此梁麗不具有盜竊的故意;后來,梁麗在知道紙箱中裝有黃金首飾,顯然不屬于丟棄物后,沒有將物品交公而是拿回家中,可見其主觀上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意圖。所以,梁麗的行為只是涉嫌構成侵占罪,而不應以盜竊罪定罪。從幾大門戶網站的留言來看,絕大多數網民也都認為梁麗的行為不應以盜竊罪論處,但是網民得出這樣的判斷更多的不是基于法理上的分析,而是更多地基于與一些官員與富人涉嫌犯罪所受處罰較輕所作的比較:有些官員與富人罪行比梁麗嚴重得多,他們可以被免于刑事處罰或受到較輕處罰,梁麗為何就要受到“輕罪重罰”的對待?!
而一些網民所以會得出部分官員與富人被“重罪輕罰”的判斷,顯然與近些年來發(fā)生的一些案件的處置有關,如貴州習水縣數名公職人員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檢察機關不是以強奸罪而是以處罰相對較輕的嫖宿幼女罪起訴;四川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局長盧玉敏以6000元價格與未成年學生發(fā)生性關系,當地公安機關以其不知對方未滿14周歲為由僅僅給予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部分貪官盡管受賄達數千萬元但被判處有期徒刑,而未被處以極刑;一些企業(yè)高管盡管以各種名目不當占有巨額國有資產,但是未被認定為是犯罪,等等。這些案件中部分案件的處置方式與結果,甚至可說是突破了公眾的心理承受底線,以至于當出現(xiàn)發(fā)生在平民身上的梁麗案、許霆案這樣一些案件時,總不免會習慣性地將其與一些他們認為處罰畸輕的案件作比較,甚至簡單地據此得出對梁麗、許霆們治罪就是“不公”的判斷。
網民為梁麗可能因為“撿”到貴重物品被治罪“打抱不平”,一方面折射出對部分有身份與地位者被“重罪輕罰”的不滿,另一方面又暗含著對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實現(xiàn)的企盼。而這種“特別關注”背后隱藏的更為深層的社會心理則是,任何人身上都可能會發(fā)生這樣或那樣的案件,如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實現(xiàn),則任何人都會有受到不公平對待的可能,任何人理應享有的被平等對待權利都可能難以得到充分的尊重。從這個意義上說,為梁麗可能因“撿”到貴重物品被治罪而“打抱不平”,折射出的實是一種對于平等權能否得到更為充分尊重、平等原則能否得到更為充分體現(xiàn)而生發(fā)出的焦慮。
盡管司法機關不能簡單依據民意與民眾心理辦案,但是民意與民眾心理卻是一面反映司法公正是否得到了充分體現(xiàn)的鏡子,因為顯而易見的是,如果司法公正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了體現(xiàn),則民眾心理會是平靜的、平和的、民意會是理性、睿智的;而如果民眾對某些案件的處置普遍表現(xiàn)出失望與不滿,則很可能確是某些案件在處理上出現(xiàn)了一定的問題。也正因為如此,司法機關應以民眾反應為鏡鑒,比照自己的司法行為,糾正其中確實存在問題的方面,在更大程度上促進司法公正與社會正義實現(xiàn)。如此,民眾因為司法公正未能得到更大程度的體現(xiàn)所產生的焦慮也就更能得到消弭,社會和諧與穩(wěn)定也就能因此而得到更大程度上的維護。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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