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武弦跳崖自殺,韓國即停止對其司法調查。不知,江西黎川縣委書記“雙規(guī)”期間自殺,當地紀檢部門是否宣布停止對其調查。近日,又見央視新址大火涉嫌人員徐威在獄中自殺未遂。(5月28日華龍網)
韓國對盧武弦自殺后的調查改變,涉及國際事件,不便妄加評說。但是,黎川縣委書記“雙規(guī)”期間自殺,似乎不應停止對其違紀事實的調查。而且,對“自殺”本身的原因,也應如實向公眾作出令人信服的說明。
紀檢、監(jiān)察、司法部門的審查對象,絕大多數屬于犯罪嫌疑人。他們的違法犯罪性質,是刑拘和“雙規(guī)”的前提條件。如屬窩案,他們同時具有重要證人身份。紀檢、監(jiān)察和司法部門,有責任、有義務保證他們的人身安全。如屬管理疏漏審查對象自殺身亡,審查部門難逃其責,如有重大嫌疑,他們同樣被列入受審查視線。
按照常規(guī),審查對象用自殺結束自己的生命,一般都是極度絕望中的選擇。他們自己預感到所犯罪行的嚴重性,按照刑律有可能服長刑或被法律嚴懲而剝奪生命。與其在絕望中茍延殘喘,還不如一死了之。他們是選擇了一條走上畏罪自殺的絕路。
還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涉及數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巨額經濟犯罪,他們企圖以一己之生命失去,隱匿家庭巨額非法財產,所謂“死了我一人,幸福幾代人”。
屬于窩案的犯罪嫌疑人“自殺”,需要劃上一個大大的“?”。因為,他們的東窗事發(fā)而敗露,其中某個人可能是犯罪團伙鏈條上的關鍵一環(huán)。只要突破一人,犯罪團伙就頃刻瓦解。其中一人落網,團伙成員如坐針氈。他們的“自殺”,有可能是買通紀檢、監(jiān)察、司法部門,丟卒保車,用殺人滅口隱蓋團伙更大、更為嚴重的犯罪事實。
因此,對審查對象的“自殺”行為,不應掉以輕心。屬于有可能因絕望而自殺的審查對象,應讓他們從徹底認罪、檢舉揭發(fā),鼓足他們繼續(xù)生存下去的希望;對有可能以自殺保全巨額違法贓款的審查對象,應使他們看到生命是無價之寶,是再多的錢也買不來的,對家庭負責不能只看金錢、不看親情;對有可能是窩案的犯罪嫌疑人,應依法異地審理,秘密關押,保證重要證人生命絕對安全。
審查對象的頻頻自殺,已經引起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紀檢、監(jiān)察、司法部門更應該有政治敏感和政治責任感,防止和杜絕自殺行為的發(fā)生,才能更加有力地打擊犯罪,保護審查對象的生命安全,這也是人道主義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體現(xiàn)。(孫金棟)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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