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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們利用職權(quán)“吃、拿、卡、要” 已司空見慣,也容易被人們識破。當下,他們的作案手段更趨智能化,以向請托人“借”為名受賄成為新的動向。8月5日,武漢市紀委十一屆七次全會決定,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各種形式的以“借”為名,行受賄之實的行為將嚴肅查處。(8月6日荊楚網(wǎng))
領(lǐng)導干部向請托人長期不還借票子、房子、車子,它不同于社會上無請托關(guān)系的互借互幫。無請托關(guān)系,有借有還,天經(jīng)地義。即使長期不還,只影響個人信譽。而向請托人借東借西,就是啞巴吃黃連——各自心中有數(shù)。可能是請托人有求在先,先求而后“借”,以日后為請托人謀私利作為回報;可能是官員有“借”在先,打算“千年不還,萬年不賴”,錢也用了,房也舊了,車也破了,請托人有事相求,官員日后再還個順水人情。
在這里,“借”只是個外在形式,請托人的票子、房子、車子不可能無償付出,總是要或早或晚地完成權(quán)與錢、物的閉路交換,而且貪官給請托人的回報收入,要大大超出請托人錢物支出?! ?/p>
現(xiàn)在,問題難在官員的“借”可能是有形的,有時很可能是肆意公開宣揚的。但是,無法甄別錢物債權(quán)人是否一律是請托人。錢物債權(quán)人可能是放長線釣大魚的期權(quán)投入者,也可能貪官是貪得無厭的敲詐勒索者。這涉及到對行賄者的認定和刑事責任追究。
根據(jù)中紀委《關(guān)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如果一律把領(lǐng)導干部“借錢”、“借房”、“借車”等長期不還的,視同受賄。它的界限在于,錢物債權(quán)人介乎于行賄和非行賄兩者之間。
貪官的狡猾就在于此,以“借”名義的受賄是可進可退。如紀檢監(jiān)察部門具有為請托人謀取私利的確鑿證據(jù),貪官則無法抵賴;如果為請托人謀私利沒有真憑實據(jù),或者官員退職退位后以期權(quán)形式為請托人謀利則增加了查處難度。
因此,武漢市紀委作出,對官員各種形式的以“借”為名,行受賄之實的行為將嚴肅查處,仍然存在“行受賄之實”的確鑿證據(jù)。如遇“借”而長期不還“一律”作為受賄事實認定,就存在法律上證據(jù)不足的缺陷,也許這就是貪官智能化、隱蔽性之處。(孫金棟)
(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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