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多個城市上調水價,外資水務企業(yè)被認為是漲價的操縱者,并被指壟斷了中國水務市場。這看起來是個很吃驚的消息,但是,外資為什么能操縱水價?通過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假如外資水務企業(yè)被認為是漲價操縱者可以成立的話,那么,這種操縱的形成也與地方政府有著莫大的關系。
有人指出,“以前地方政府是賣地賺錢,現(xiàn)在把市政公用事業(yè)也賣出去,這些都賣完了該怎么辦?”在原建設部頒布《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yè)市場化進程的意見》后,很多地方政府就開始賣水廠,要么是跟外資合作,要么干脆一賣了之。可以說,正是在指導思想上的偏頗,對公用事業(yè)的冷漠,才讓外資一步步走上“操縱”地位的。筆者以為,與其說是外資操縱了水價,不如說是地方政府拋棄公用事業(yè)的必然。
由賣地賺錢到賣公用事業(yè)賺錢,顯現(xiàn)的是政府公共責任后移的場景,與之相伴隨的是,政府的臉上寫滿了“利益”的字眼,成了“無利不起早”的“商人”。如果說,對商人來說,追逐利益是一種理性反映的話,那么,對政府來說,能到處伸出“逐利之手”嗎?
透過外資操縱水價說,公眾看到的是地方政府逐利之心而非公共服務之心。公共行政理論認為,政府是一種委托代理機構,它必須對其委托人即公眾負責,確保公眾利益得到維護是政府職能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賣地賺錢到賣公用事業(yè)賺錢,明顯背離了這點。政府的逐利之手不能讓公眾享受的公共服務受損,這對于任何政府來說,都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線。
我們知道,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和納稅人的關系,就是對公共產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的生產和消費關系。其中政府是賣方,納稅人是買方。這就是著名的林達爾稅收價格學說。它旨在表明,作為整體的納稅人按照自己的喜好,通過向政府付費,即納稅的方式,訂購公共產品,政府根據(jù)合同的要求,保質保量保時地完成公共產品的供給。而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則違背了這一要求。
必須明確,公共服務不管由誰來提供,不管用什么樣的體制和方式來提供,最后對公共服務提供的結果負責的仍然是政府。政府必須對確定公共服務提供的目標負責,必須為公共服務埋單,還必須對公共服務的結果進行監(jiān)督和評估。因此,政府的主要責任雖然不再是提供某項具體的服務和設施的生產,但在確定服務供應標準、資金來源、績效評價等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正是在這點上,外資操縱水價說也印證了地方政府行為的背謬——逐利代替了公共責任。這是我們不能警惕的。(朱四倍)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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