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以來,有關交通肇事和環(huán)境污染領域的幾起個案頗受輿論關注,尤其是成都的“孫偉銘案”和江蘇鹽城的“2·20特大水污染案”,更引發(fā)不少關于“罪與罰”的爭議。有人為重判叫好,稱這是“司法能動”的應有表現(xiàn);有人為重刑擔憂,稱這是對“亂世重典”的盲目迷信。
在英、美等判例法國家,法官本身即為造法的主體,因此被動的和保守的司法常常在積極主義和消極主義之間徘徊?!胺墒腔疑?,而司法之樹常青?!碑敿扔信欣辉倌軡M足社會需要時,“司法能動”自然有了發(fā)揮的空間。
而中國是個制定法國家,法院裁判案件只能以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的事實和現(xiàn)行有效的制定法為依據(jù)?!八痉軇印奔炔荒艹椒啥晕以旆?,亦不能迎合民憤而違背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
以上述兩個案為例,如果被告人依法確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孫偉銘案)和“投放危險物質罪”(鹽城污染案),這就是遵循“罪刑法定”的正當判決,既無所謂“司法能動”,更無所謂“重刑主義”。問題恰恰就在于,這兩宗訴訟的判罰實現(xiàn)了法律公正嗎?
在既未參加庭審,亦未見到所有證物的前提下,于紙上指點案件判罰的正當與否,是冒失的。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無論是肇事者孫偉銘的被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鹽城污染事件的決策者胡文標被判“投放危險物質罪”,都跌入了“選擇性適法”的司法陷阱之中。司法實踐中,還有諸多和孫偉銘、胡文標相類似的被告人,他們犯了同樣的罪行卻被輕判。
法律彈性如斯,“確定性”蕩然無存。而高度不確定的司法,最易成腐敗的溫床。法官手持“司法能動”與“罪刑法定”這兩根大棒,若被告人的“公關 ”做得好,就“罪刑法定”;若被害人工作到位,就“司法能動”。這樣的司法,較一律從寬的“輕刑化趨勢”或一律從重的“重刑主義”,還要糟糕。
多個網(wǎng)站的民意調查均顯示,有相當比例的公眾支持這兩宗個案所透露出來的“重刑思想”。建立在“治亂世用重典”這一古訓之上的社會心理,也有我們必須正視的社會背景。在泛化的“重刑主義”背后,實則蘊藏著持此觀點的民眾對現(xiàn)今社會的基本認識?!爸蝸y世用重典,治平世用輕典”,對“重刑”的呼喚就是對“亂世”的認知。今日之“亂”,并非國家之“亂”,而是“社會轉型”之亂。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的經(jīng)濟建設日新月異,社會進步有目共睹。與此相伴隨的是,中國社會的內在結構逐漸解體,一個流動型社會、斷裂型社會以及陌生人社會迅速降臨。熟人社會的秩序維系方式已遠遠不能適應陌生人社會的需要,在從“倫理本位”向“契約(法律)本位”轉型的漫長過程中,各類犯罪滋生、激化幾乎就是社會轉型的必然。
“治亂世用重典”的“重刑主義”并不是為轉型社會準備的,由社會轉型而帶來的犯罪高漲也并非祭出重典就可以治之。如果我們能夠跳出這兩則個案稍稍察看一下整個中國司法生態(tài),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司法官的“重刑主義”和民間的“重刑主義”實則迥然有異。最為突出的表現(xiàn),就集中在“重刑”的適用對象上。
即便是最偏執(zhí)的“重刑主義”,怕也不會認為,應對所有犯罪行為一律重刑處之。民間對醉駕肇事與環(huán)境污染犯罪有著“適用重典”之呼吁,既源于對自身安全的關懷,也不排除民眾受最近多起公共事件的影響。但民間一以貫之的“重刑”呼吁,主要還是指向公權犯罪。據(jù)現(xiàn)行立法,“民偷五百即為盜,官偷五百方為貪”;在司法適用上,貪賄或瀆職的官員被輕判的例子不勝枚舉。有立法和司法對貪瀆者的輕縱,才催生出民間對貪瀆犯罪的“重刑主義”。
而在一些涉及弱勢群體違法或犯罪的案件中,“輕刑化”的呼聲也極其突出。典型者如鄧玉嬌案——鄧女殺人是實,力挺鄧女無罪的呼吁始終伴隨著鄧案的司法處理。只要改變援引的案例,我們就能發(fā)現(xiàn),“重刑主義”不見了!
在筆者看來,針對某些個案的“重刑論”能否稱之為“重刑主義”,或這種“主義”有無需要“憂思”的必要,并非中國司法的主要問題所在。對中國司法而言,更重要的是“依法當重則重,依法當輕則輕”。
近日有報道稱,即將出臺的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重刑”和“輕刑”的對象,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職務犯罪、商業(yè)賄賂犯罪等“公”領域犯罪將從嚴懲處;對于因戀愛婚姻、鄰里糾紛、勞動糾紛等“私”領域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為被害人過錯、義憤或者具有防衛(wèi)因素的突發(fā)情況引發(fā)的犯罪等,將盡量從寬。這樣的規(guī)定是必要的,也切中了諸多司法亂象的命門所在。
民意是法律的基石。要相信民眾的理性,在一片網(wǎng)絡喧囂的背后,多數(shù)民眾所追求的,其實并非“重刑主義”,而是司法公正。(作者系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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