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因公負傷"領導應負連帶責任
www.fjnet.cn?2009-08-31 11:36? ?來源:東南新聞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酒席上對駕駛員勸酒造成酒駕,勸酒人如果要承擔責任。那么,赴公款酒宴的駕駛員發(fā)生了酒駕、醉駕,赴宴的頂頭上司理應承擔連帶責任。
領導對公車駕駛員都特為關照。其原因在于,自家性命與駕駛員息息相關,個人用車越軌行為駕駛員會守口如瓶,有時甚至會擔責頂替。因此,凡公款宴會,領導總是借機讓駕駛員飽餐、痛飲。只要不出現(xiàn)酒駕、醉駕,對領導的特別關照,應屬于人之常情,外人不好評說。
但是,一旦發(fā)生酒駕、醉駕,而且是“因公負傷”,駕駛員要承擔直接責任,涉及到的相關領導也應承擔連帶承擔。其責在于,不應讓駕駛員因公赴宴時飲酒,更不應該讓其酒后、醉后駕車。酒駕、醉駕,是對自己和駕駛員生命和國家財產(chǎn)安全不負責任,而且危及到他人生命和社會公共安全。
凡駕駛員“因公負傷”被公安拘留,其涉及領導也應在紀檢監(jiān)察部門備案。如確需駕駛員因公赴宴,領導負有教育、禁止駕駛員飲酒的責任。對酒駕、醉駕人員,領導有維護依法處罰的責任,任何找后門、通關系免除對駕駛員的處罰,都是不正之風的反映。
像8月30日三峽新聞網(wǎng)披露的領導對酒駕受拘留人員致電慰問、承諾拘留期工資照發(fā)、四處通關系“撈人”、派專人到看守所探視、送高級香煙慰問的做法,不僅會引起不良社會反映,而且無助于駕駛員守法駕駛。(孫金棟)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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