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報道稱,一直在加拿大的賴昌星終于打破沉默,表示可以考慮回國,但“有條件”。對于他能不能、愿不愿被遣返,這些年翻來覆去,人們多也談得膩味了,如果說還有一點點興趣,無非在于這個“條件”能不能談,能不能給。
認罪協(xié)商在任何一個法制國家,都是可以接受、可以成立的條文,一些久拖不決的積案也的確在這種機制下得到妥善解決,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避免了大量法律資源和稅款的靡費。賴昌星案已拖了10年,于公于私,于情于法,久拖下去都不是什么好事,在不違背法律原則的大前提下,對賴昌星做做工作,談?wù)劇皸l件”,促使其早日歸國、歸案,當然是值得考慮的選項。
既然是動員,是協(xié)商,那自然要許以“好處”,講講“條件”也是很正常的。說到底,賴昌星并非善男信女,而是其同案犯大多已受到嚴厲處置的驚弓之鳥,目前呆在中國司法機器鞭長莫及的異國他鄉(xiāng),要說服他回來,僅憑空口白話,顯然是行不通的。和他談“條件”,是協(xié)商的必要前提,也是協(xié)商獲得成果的途徑之一。
然而“條件”固然可以商量,應(yīng)該商量,卻必須始終遵循一條絕不容商量的底線——法律的嚴肅性。
賴昌星并非政治犯,而是刑事犯。他自大陸逃至香港,又從中國香港舉家逃到加拿大,利用加拿大司法體系的漏洞,一待就是10年,其性質(zhì)是負案在身,畏罪潛逃,懼怕嚴懲,不敢歸案,這一點,即使賴昌星本人,也是并不諱言的。
動員賴昌星自動接受遣返,是為了貫徹法律的精神,以盡可能小的代價,去了結(jié)一樁迄未了結(jié)的久積懸案。“賴昌星回國”是其接受法律制裁的開始,而并非事件的結(jié)束。
如果所謂的“談條件”,只是在法律框架允許的范圍內(nèi),對嫌犯可能采取的、有助于案件進程的舉措,給予一定的從寬處理和照顧,那么這種“條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可以商量的”;但倘若這個所謂的“條件”,超出了法律的允許,就很難得到社會和公眾的理解和認可。
人們之所以希望看到賴昌星被遣返的那一天,其根本目的,是希望他受到法律不縱不枉的公正處理,而這一“公道”因賴昌星本人的逃亡及長期滯留,已遲到了許多年。如果賴昌星的遣返,是以對其“法外開恩”為“條件”所作的交換的結(jié)果,那么這樣的遣返,又能剩下多少意義?如果講這樣的“條件”,不僅褻瀆了法律的尊嚴,而且很容易給人一種暗示,即只要有錢、有“路子”,可以在法網(wǎng)即將罩到頭頂之前及時脫身,就可以利用身處法網(wǎng)之外的便利,跟嚴肅的法律談“條件”、討價還價,這樣做,顯然是對法律原則的藐視。
據(jù)稱,賴昌星本人十分關(guān)注國內(nèi)媒體,關(guān)注任何有關(guān)他本人命運的訊息,有關(guān)方面理應(yīng)毫不含糊地傳遞給他這樣一條訊息:條件可以協(xié)商,法律不容打折。(陶短房 旅加學者)
(責編:李艷)
- 2009-08-13賴昌星才是“溫水里的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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