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 資料圖片
中新網(wǎng)9月19日電 據(jù)臺灣“今日新聞”報道,臺特偵組收到陳水扁家族弊案一審判決書后,18日針對陳水扁、吳淑珍、陳鎮(zhèn)慧、蔡銘哲、郭銓慶、陳致中與黃睿靚等七人部分,以認定事實、用法及量刑不當?shù)壤碛桑岢?點理由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陳致中的部份,因為特偵組就被告陳致中在機要費案中,僅以違反洗錢防制法罪責,另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向檢方告發(fā),并沒有用“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徑為審判,認事用法與前述被告陳水扁等5人涉犯罪名之論斷方式不同。
陳致中在一審被依洗錢罪判決2年6個月,罰金為1.5億元。由于“洗錢防制法”明文指出,對于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chǎn)上利益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得減輕其刑。外界判斷陳致中洗錢的部分應會在二審獲得減刑。因此,蔡守訓與特偵組都將焦點放在陳致中可能涉及的貪污罪嫌,而二審法官對于機要費使用上的認定與連結將會主導扁案的后續(xù)發(fā)展。
并不是只有公務員才會構成貪污罪,其它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的人也是貪污罪的共犯。根據(jù)“刑法”明文規(guī)定,與具有一定身份之人共同實施犯罪,仍以正犯或從犯論罪。公務員收受賄賂罪規(guī)定在刑法瀆職罪章,犯罪行為人規(guī)定必須具有“公務員”資格,才符合構成要件,但是因身份或其它特定關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陳水扁與吳淑珍都已經(jīng)被判到無期徒刑,扁案的兩大關鍵就是陳致中夫婦未來的刑度與追錢。資深媒體人楊憲宏在電視節(jié)目上表示,陳致中要從扁案脫身,唯一的方法就是大義滅親,向法官供出“大家都不知道只有陳致中知道的事情”除了讓其父陳水扁全部認罪已經(jīng)沒有其它辦法。
(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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