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輿論關注的“新消防法規(guī)定在商場影院內吸煙一律拘留5天”的新聞,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長王沁林近日表示,“是一種誤讀。”他稱,明年5月實施的新消防法并未將商場和電影院列入“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我國大多數地區(qū)一般把液化石油氣站、加油站等定義為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9月27日中廣網)
近段時間,已有成都等一些城市出現市民因在商場吸煙被拘留的案例,更有江蘇明確將商場、影院等定義為“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引起輿論極大爭議。而他們的執(zhí)法依據,無一例外地都出自新消防法第二十一條。
在這里,“新消防法規(guī)定在商場、影院內吸煙一律拘留5天”不僅不是誤讀,而是一種相當合理的推斷,并且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事實所證實———相對于枯燥的法律條文,現實中的執(zhí)法尺度對人們的行為更具指導和規(guī)范意義。
在這個意義上,王沁林副局長的表態(tài),在主觀上澄清了法律誤區(qū),但在客觀上卻又可能給公眾帶來新的困惑———在商場、影院吸煙究竟會不會以及應不應該被拘留?從法律效力說,新消防法高于地方性法規(guī),既然消防局官員通過解讀新消防法,對“在商場和影院吸煙一律拘留5天”持否認態(tài)度,那么人們自然有理由質疑之前一些地方執(zhí)法行為的合法性了。
這種立法與執(zhí)法之間不能有效對接,會使公民的權利保障處于不安全的狀態(tài),同時也是對法律價值本身的一種消除。法律之所以被信仰,除了它的正義屬性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它的穩(wěn)定性和可預期性,也即法律明確什么樣的行為是違法的,什么樣的行為是不違法的,這些都應給出準確無誤的界定。
在這個意義上,“在商場和影院吸煙一律拘留5日”不怕被誤讀,只要它實現立法和執(zhí)法的統一,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也并不是毫無可取之處。讓人擔憂的在于:立法是這個意思,而執(zhí)行起來是另一個意思,結果出現隨意釋法,彈性執(zhí)法,讓公眾無所適從?;诖耍F在亟待解決的不是“誤讀”與否,而是執(zhí)法混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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