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布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guī)定,確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新罪名。從10月16日開始,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的,司法機關將使用“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中國青年報》10月16日報道)
這一次兩高的司法解釋里面,最引人注意的當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這個新罪名,因為落網的貪官污吏都有“巧妙”地利用自己的影響力,來為自己還有親戚朋友獲得利益的經驗。這是一種隱性的貪腐,證據難抓不說,找到蛛絲馬跡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款可以懲治?,F在兩高的司法解釋解了這個困局,應該能震懾一批抱有僥幸心理的貪官,讓他們整日里“心有戚戚焉”。
好的現象是,法治的大網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時代的進步,編制的越來越緊密,對于滌蕩社會污濁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可是司法實踐告訴我們,無論多緊密的法網,總有貪腐的魚兒漏網掉逃走,為什么?就因為現在貪污腐敗的花樣越來越多,形式也越來越隱蔽,編制法網的速度遠遠跟不上貪腐的速度。
還好,這次兩高的司法解釋堵了法網上一個很大的漏洞。不過新增罪名反映出,司法機關在實踐過程中,尤其是立法方面,遠遠落后于現實情況?,F在的司法建設有一點像司法機關拿著法網整天跟著貪腐的魚跑,而不是掛好法網等著他們來撞。這樣做不但自己很累,還留下害處,害處有二:貪污腐敗暴露的人數遠遠低于實際人數;跑得快的還心存僥幸。
如果不想法治大網跟在貪腐后面兜圈子,那么,在編制法網的同時,就要盡可能讓貪污腐敗浮出水面,那就要求立法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因為只有前瞻性的立法才能堵住有可能的非法利益交換,并且因為嚴刑峻法,會讓某些人望而生畏。這就需要立法工作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并對各個利益集團可能出現的違法犯罪情況作出預判。確實很難,但是步伐不妨邁的大一點。
就現階段來說,司法機關應該做的是如何在合理保護個人隱私的基礎上,讓國家政府工作人員的信息最大化地公開。只有信息公開了,才能讓國家工作人員在一個“透明”的環(huán)境中工作,好處就是多了十幾億雙眼睛幫司法機關盯著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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