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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國廣告協(xié)會昨日發(fā)出的通報,著名演員侯耀華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藥品、醫(yī)療器械等10個虛假產(chǎn)品廣告。點評專家表示,這些違法廣告基本上包含所有名人代言廣告的違法形式。(11月2日《楚天都市報》)
昨晚,侯耀華接受采訪時,未明確表態(tài)10則違法廣告是否與他有關,只說可能“有人濫用我名義做廣告”,需核實后回應。侯耀華的說法簡直就是挨揍打呼嚕——假裝不知道,代言費你都拿去了,怎么能像養(yǎng)漢老婆一樣提上褲子就不認賬呢?你真是太有才啦,發(fā)明了“被廣告”這個新詞,簡直就是欲蓋彌彰。
名人代言廣告,由來已久。《戰(zhàn)國策·燕策》中就記載了一則伯樂做廣告的故事:某人到市場上去賣馬,一連三天無人問津。某人便去找伯樂,給了出場費,伯樂就到市場里圍著他的馬繞了三圈兒,臨別時又回顧了兩眼,于是乎,因為“伯樂一顧,價增十倍”。我們從這個故事里可以看出來名人做廣告的力量是非常巨大的。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商家借助名人做廣告來宣傳自己的產(chǎn)品,名人憑借自己的名氣賺錢,這是天經(jīng)地義,無可非議的事情。但是,如果名人利用自身的名氣來促銷假冒、偽劣產(chǎn)品,那就是缺德帶冒煙啦。名人代言違法廣告,害莫大焉,危害無窮,損害的是社會公信力。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屢禁不絕。究其原因是代言費惹的禍。名人只要在電視上露露臉,吆喝那么一陣子,大把的鈔票就跑到自己的兜里來啦。這種一本萬利的買賣,簡直就相當于天上掉餡餅,他們怎能不如蟻附膻,如蠅嗜血,趨之若鶩,樂此不疲呢?
有錢能使鬼推磨。馬克思說過:“資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會鋌而走險,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著被絞死的危險?!币雱x住名人代言違法廣告這股歪風邪氣,僅僅依靠曝光等輕描淡寫的方式進行處罰,那是注定不會收到好的效果的。在我看來,要對那些代言違法廣告的名人不僅處以沒收代言費,而且處以代言費十倍的罰款,并且終身不得進行產(chǎn)品代言。您看,這種方法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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