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本人應法國有關方面邀請,對新聞法制相當健全的法國進行專題考察之際,有國內媒體人通過電子郵件轉發(fā)了《長江商報》深度調查記者姚海鷹收到武漢市江岸區(qū)檢察院的傳喚要求、無奈之際在網上發(fā)帖求助的消息。完成了對法國知名新聞媒體、該國特有的新聞法庭和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訪問回國之后,我又從《南方周末》報道得知,姚海鷹事件在他本人發(fā)帖的第二天就由于中宣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迅即干預而得以峰回路轉:江岸區(qū)檢察院的官員被有關領導嚴厲批評,遂向記者姚海鷹作出道歉。
這一切對我來說像香港電影中節(jié)奏飛快的一幕:在上一個鏡頭中,觀眾對檢察院為何傳喚他還沒有清楚,下一個鏡頭傳喚者就認錯了。為了銜接上這些鏡頭,我不得不補一些功課——— 報紙上就此發(fā)表的評論不多,而網民則群情四起。我想理清這樣兩個問題:第一,根據現有法律,江岸區(qū)檢察院是否有權傳喚姚海鷹,乃至于現有法律能否保障或侵犯記者的職務行為。第二,在現代國家,媒體記者是否既是公民,又是各國憲法、有關國際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象征,因而一旦被無端限制人身自由總會引發(fā)洶涌輿情?
我從網上看到,多數網民批評檢察院的行為,但也有人為其辯護。網民“亞伯拉罕”就說:“接受傳喚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難道記者就擁有比普通公民更高的權利?可以拒絕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么?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如果檢察院沒有向該報社提供消息,而這樣的消息又見了報,作為檢察院的紀檢部門對記者進行調查,以弄清事實的來龍去脈,以便對自己的工作進行梳理,我想這不僅是正確的,還是必須的!”
網民“亞伯拉罕”似乎從程序正義的角度肯定檢方做法。但是上述貌似專業(yè)的觀點經不起推敲。第一,檢方以記者報道的標題《一起“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事件的調查》為案由傳喚記者,公然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先立案、后偵查的原則。第二,正如姚海鷹所言,江岸區(qū)檢察院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關于案件屬地管轄的規(guī)定。第三,檢方稱他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發(fā)出詢問通知書,而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是詢問證人,而不是如以上網民所說的犯罪嫌疑人。第四,檢察院的紀檢部門應該負責內部紀檢事務,無權對包括記者在內的外部人士進行調查。顯然,江岸區(qū)檢察院一再違反刑訴程序,因此無權傳喚姚海鷹,但有鑒于刑事誹謗等刑法罪名的存在和近期實踐,我們恐怕還不能得出現有法律能夠保護記者職務行為的結論。
至于“亞伯拉罕”所提出的“作為一個新聞記者,是不是有高人一等的權利,是不是就可以做太上皇”的質問,我覺得應該加以認真思考和回應。人們講到新聞自由,經常以實行判例法的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為楷模,看到的是該國記者巨大的工作和批評空間。但是,美國也會有記者因為在常人看來并無違法的情況下坐牢的事情,那就是有可能犯下藐視法庭罪。美國最高法院恰恰持有與“亞伯拉罕”類似的看法:它早在1872年就作出判決,新聞記者像所有公民一樣,不享有允許其拒絕在大陪審團前作證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特權。當然,所有刑案的程序都須嚴格遵守,不可能出現發(fā)生在姚海鷹身上的未立案、先偵查的怪事,坐牢往往也只有幾十天。另一方面,美國只有民事性的侵害名譽,而沒有刑事誹謗罪,加上“公共人物”和“實際惡意”等原則的限制,公權力想對媒體興訟是很不容易的。因此可以說,除了藐視法庭一項以外,媒體和記者擁有免予刑責的廣泛自由度。而即便是被判藐視法庭,記者也因保護了消息來源而為其職業(yè)生涯添彩,受到同仁和輿論的強大聲援。這樣的案件大概十年有一宗,而每次記者都成了牢獄中的英雄。
再看實行與我國相似的大陸法系的法國。法國1881年制定的《新聞自由法》至今被奉為圭臬,得到媒體、司法界和社會各界的極大尊重。《新聞自由法》表面上盡是對于報刊的限制,甚至是對相關違法行為的刑責。但是這種“排除法”恰恰給予了報刊極大的自由,也就是“法無限制即為可行”。法國刑法中雖然仍有誹謗罪條款,但是由于新聞自由的社會地位,半個多世紀以來雖然刑事誹謗訴訟不斷,記者中卻無一人坐牢。反諷的是,法國記者公會傾向于接受刑事而不是民事誹謗訴訟,因為前者程序簡單,賠償金額也低。此外,法國法院還設有專門審理新聞訴訟的新聞庭,社會上有一批專門代理媒體官司的名律師,這些都有效保護了記者和新聞界的權利。雖然對新聞界道德水準多有微詞,但一說到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社會共識立即產生。如果有公權力侵犯象征基本人權的上述自由(例如偶爾發(fā)生的警察搜查報館和記者住所),立即會在全國和歐盟范圍內引起軒然大波。
因此在現代社會,在一般公眾看來,無案由傳喚記者乃法治之大忌。在整體上法制建設成績不小的中國,被寄予輿論監(jiān)督期待的新聞媒體和記者受到公權力打壓時,也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和輿論壓力,這是社會的進步。當然,我們一方面希望司法機關等公權力遵守現有法律和程序(包括對刑事誹謗的特殊限制),一方面更期待中國出現針對新聞媒體的專門立法,以全面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并向世界真切地展示中國人權立法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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