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免息透支的功能如果運用不當,其高額的透支利息和各種費用可能讓使用者陷入債務危機。因無力償還信用卡上的透支金額,廣州61歲的關老伯兩年多前透支的兩萬元,利滾利,如今滾到了20多萬元。(11月10日《廣州日報》)
發(fā)生在銀行的利滾利不是個別現象。江蘇南京一市民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銀行7884元。兩年后,因復利和滯納金處罰, 欠款變成35478元,翻了4.5倍。
根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本褪钦f,即便是民間借貸,法律對利滾利也是予以限制的。
造成信用卡透支兩萬元兩年后利滾利成20萬元,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銀行按月記收復利?,F行的《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規(guī)定:“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計算復利問題的批復》稱:關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計算方法,中國人民銀行銀發(fā)(1992)298號《信用卡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作了規(guī)定,應當按該辦法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該辦法對透支利率的規(guī)定已含有懲罰性質。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再計算復利。
盡管《信用卡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被現行的《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所代替,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并沒有失效。《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是部門規(guī)章,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基本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下位法的部門規(guī)章與上位法的法律有沖突,應以上位法為準。因此,銀行按月記收復利涉嫌違法。退一步說,即使銀行按月記收復利合法,這種利滾利現象發(fā)生在處于壟斷地位的銀行,也是一種不公和不正常現象。利滾利不應該是銀行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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