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廣州一名男子從信用卡透支兩萬元。如今,該男子透支的兩萬元利滾利至20多萬元。按照銀行的計算方式,再過16個月不還款,欠款將達百萬元之巨。(11月10 日《廣州日報》)
信用卡透支兩萬元,兩年后就成了20多萬元。但是,人家銀行可是按章辦事,每一筆賬都有據(jù)可查。該銀行規(guī)定: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未全額還款,“應支付透支款自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到賬日的透支利息”。按每月30天計算,透支利息為每月1.5%。對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還應按月支付5%的滯納金。對超過信用額度部分,應按月支付5%的超限費。也就是說,在停止還款的情況下,這三項費用加起來,每月支付的費用高達11.5%,而且每月計復利。
賬雖然不錯,但足以讓人驚呼:太多了,太黑了。對信用卡透支加重懲罰,是為了維護銀行的利益,而從透支者的角度看,這也是他們不講誠信付出的代價。話是不錯的,但是也應該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堅持罰罪相當,難道因為透支者犯了不講誠信的錯誤,我們就可以讓他們承擔無限責任,無論怎么處罰他們就都是正確的?如果這個理論成立,就可以宣布對一切小偷判處死刑了,誰叫你偷東西的?
說銀行對信用卡透支者的懲罰過重,可以有兩點比照: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即使在借條上寫明了,法律也是不予保護的。信用卡透支者付費達到每月11.5%,大大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可見實在是高了;二是進行二審的行政強制法草案明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shù)額?!?兩萬元兩年后變成20多萬元,居然是本金的10倍,顯然也是太高了。
銀行對信用卡透支者的懲罰如此之重,原因在于這是銀行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單方面制定霸王條款,既沒有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也沒有權力部門的監(jiān)管,更沒有消費者的話語權,自然可以隨心所欲,想怎么做就怎么規(guī)定?,F(xiàn)在看來,還是應該有個框架,讓銀行的權力在籠子里運行,而不能隨他們揮起屠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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