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不可以為“黑社會”辯護?
www.fjnet.cn?2009-11-14 09:49? 熊培云?來源:南方網
我來說兩句
我們常說,在一個開放社會里人們有“不說”的消極自由,也有“說不”的積極自由?!罢f不”的自由,可以理解為“說好”與“說壞”的自由。而這種“說好”的自由,作為一種為自己或者他人辯護的自由,從本質上說,就是社會有自我辯護與相互辯護的權利。
令人嘆息的是,律師被當做“辯護人同黨”的事情在今日中國并不鮮見。一些律師只是盡著自己的職業(yè)本分做事,卻成了有罪的人。在不同的條件下,他們分別受到民意與官意的狙擊。法學界早已注意到,現(xiàn)在許多刑事案,一般律師都不敢接。
法官必須獨立斷案,否則將形同虛設;同樣,律師辦案也不應該受到官意與民意的干擾。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艾倫·德肖微茨為主張“為辯護人辯護”,曾經打過一個有趣的比方:“有時你得提醒公眾,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告辯護律師并沒有犯罪,正像產科醫(yī)生自己并沒有生孩子一樣,犯罪的只是他們的委托人。”更何況,他們的委托人又何嘗都是罪犯呢?
倘使我們承認相較警察權、檢察權與審判權而言,辯護權只是一種權利而非權力,就不難發(fā)現(xiàn)網民對辯護律師的狙擊用錯了方向——民意糾正的,本該是權力的運行,而非權利的行使。關于前者,與中國制定“律師偽證罪”不同的是,各國刑法一般都有律師刑事責任豁免的規(guī)定,包括律師對他在法庭辯論中的言論享有豁免權。
又見“民憤極大”,審判沒有開始似乎就結束了。這樣的場面,難免讓人想起封閉年代在廣場上受刑的人民公敵。這種示眾式刑罰遍布人類歷史,更多是為了權力訓誡社會而設,絞刑架下也因此吊著無以計數(shù)的替罪羊與儆猴雞。然而,今日中國正在走向開放社會,開放社會只有公民,而沒有人民公敵。因此,法之正義必須從廣場回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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