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公布2008年以來“十大損害群眾利益典型案例”,包括廣州東風東路小學原校長挪用公款案、深圳文學學會副會長侵吞20萬抗震救災款案、東莞大朗洋烏村支書擅自批地建別墅案、乳源縣交警大隊違規(guī)設點攔車罰款案等十個案件名列其中。(12月2日《羊城晚報》)
從公布的“十大典型”來看,清一色來自“最基層”,涉及的單位包括民間團體、中小學、鎮(zhèn)衛(wèi)生院、稅務所、村委會、縣交警大隊等,涉案人員行政級別連正科級都夠不上。如此這般,使人有點不甚理解:損害群眾利益的典型案例怎么沒有一個涉及地級市以上行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而且縣一級的也是鳳毛麟角?不是說發(fā)生在“最基層”的案件就不典型,也不是說非要涉及高官達貴才具有震撼性,但是,相比起來,那些涉及處級以上干部、數額巨大的案件,不是更具有典型性、更值得公之于眾以警示來者嗎?
有資料顯示,2008年以來,廣東全省查辦各類損害群眾利益案件362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381人。此次從幾百起案件中挑選出的“十大典型”確有其典型性,但只見“蒼蠅”不見“老虎”,還是讓人覺得不夠過癮。
若非孤陋寡聞,按粗淺的理解,所謂損害群眾利益典型案例,應該是性質惡劣、影響面廣、民憤大、最能代表同類案件特征的個案。透過目前公布的“典型”,則使人不免產生一種疑惑,似乎只有與群眾最貼身的人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才夠得上“典型”損害群眾利益,而那些級別高的官員以權謀私、索賄受賄、買官賣官等行為反而不夠典型?倘若真是這般劃分,恐怕是值得商榷的。
事實上,人民群眾利益受損不能僅用直接造成損失多少錢作為唯一的度量標準。公共決策罔顧民意造成公共財政損失,以及利益鏈條牽連下的強行拆遷等行為,還有建筑工程、政府采購招投標導致公共財政流入私人腰包、制造豆腐渣工程等案件,其危害性影響性更大,是不是損害群眾利益的典型呢?公共財政來源于人民群眾的納稅,因而包含每一個納稅人的利益在內,造成浪費、損失或者不能產生應有的績效,都應算是損害民眾的利益。
說到底,各級官員手中的權都是人民群眾給的,只有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才是真正的人民公仆,任何偏離這一軌跡的行為都可能傷害人民群眾的感情,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因而,既然要篩選損害群眾利益的“典型”,能否將那些引起人神共憤的大案要案亦一并考慮,值得期待。
- 2008-09-09群眾利益糾紛定性何以成孟連難題
- 2008-04-17為糾風工作鎖定“損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叫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