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首次以發(fā)布公告――《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號)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相關規(guī)定“歸攏”,明確列舉規(guī)定了我國納稅人擁有的14項權利與10項義務。(12月6日中國新聞網(wǎng))
稅務總局首次發(fā)布公告明確納稅人權利,明確納稅人享有知情權、申請延期申報權、保密權、稅收監(jiān)督權和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權等多項權利,同時有按時繳納稅款等多項義務。這消息一出,立刻成為大家議論的焦點。
雖然,這并非新出臺的政策,僅僅是一則公告,但就是“破天荒”的首次公布,實則讓將老百姓“明白納稅”的腳步向前邁了一大步。同時,其發(fā)布對推進依法治稅,對和諧征納稅收,有著“破天荒”的重要意義。
納稅事業(yè),匹夫有責。有責兩端,牽的是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稅務總局明確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尤其首次明確納稅人知情權,并稱納稅人為“您”,擺脫了以往“高高在上”的作用,對納稅人的體現(xiàn)了尊重。
以知情權為例,這本應是納稅人最基本的權利,在以往卻被“雪藏”,導致納稅人納稅和知情出現(xiàn)“斷層”。換言之,一方面納稅人在依法納稅,任勞任怨承擔義務,另一方面卻不能明確知道“納的稅哪里去了”。這樣的“潛規(guī)則”,持續(xù)時間越長,就意味著納稅人離“明白納稅”就越遠。
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不僅僅是一句口號,更成為國際慣例。在一些國家,保護納稅人權利和提高為納稅人的服務水準都上升到了法律高度,國家立法嚴格執(zhí)行。在我國,稅務總局首次公告,也是對納稅人權利的一種保護。再如14項權利中的“稅收優(yōu)惠權”就“大大方方”地提出了“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就是完全基于法律框架下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一種“善舉”。
現(xiàn)實中,對自己納的所有稅都心知肚明的老百姓,并不見多數(shù)。所以,將納稅人知情權首次列為第一權利,意義深遠。只有“明白納稅”,才可將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實現(xiàn)信息對稱,避免模棱兩可的猜疑。只有讓納稅人既知道自己納了什么稅,納了多少稅,又知道自己納的稅哪里去了,才能立體呈現(xiàn)“納稅”事業(yè)的全部內(nèi)涵。
明確納稅人權利,紙上一小步,國家一大步。明明白白納稅,高高興興知情,開開心心履行義務,瀟瀟灑灑享受權利,這樣的“景致”,與每個納稅人的生活息息相關,與整個國家稅收事業(yè)的和諧發(fā)展,不可分割。只有“明白納稅”,才能擺脫“糊涂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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