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醉酒”的待遇,其實是一種放縱
www.fjnet.cn?2009-12-13 09:18? 董剛?來源:紅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 昨日,重慶市高院出臺修訂后的《關于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其中第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飲用酒類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響,行為處于非正常狀態(tài),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傷亡的,可視為醉酒,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雖然規(guī)定只列出了醉酒后果的其一,但是透過字面其實可以理解為,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內(nèi)部的管理部門指派行為而引起的醉酒傷亡,用人單位應該算工傷。(12月11日《重慶晚報》)
現(xiàn)實生活當中,喝酒后醉酒的情況并不少見,都知道醉酒后會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影響,嚴重的可能會危及生命,但是,酒是自己喝下去的,所以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擔。沒有工作單位或者私人聚會發(fā)生醉酒的自然是這樣處理,但是有單位的就想往工傷上靠,尤其是一些因為公務接待或者領導指派發(fā)生醉酒的人,他們就顯得那么理直氣壯,因為他們是因公醉酒,喝酒也算是工作,雖然兩者之間的聯(lián)系很牽強,但是卻是真實存在的。
如果是個別私營企業(yè)贊同“因公醉酒”,我們一點都不意外,畢竟私營企業(yè)以經(jīng)營為主,他們的制度要活得多,作為一個法律的執(zhí)行部門,給于“因公醉酒”者工傷的待遇,也許這是出于對當事人的愛護,但是不要忘記了,《工傷保險條例》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醉酒的不能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確,當前工傷行政訴訟案件持續(xù)大量增加,這類案件因廣泛涉及民生權利而成為行政訴訟的熱點,成為熱點并不意味著某一方面可以妥協(xié),而且這類認定存在這舉證難的問題,因為有哪個單位有專門的派酒單,并且規(guī)定工作人員必須喝醉呢?
本來,喝酒是屬于很私人的事情,外人不好多說什么,沒人愿意醉酒后受傷或失去生命,但是醉酒的情況有時候卻又是不能避免的,如果能有專門的規(guī)定處理這類問題當然好。不過,醉酒說到底是一種陋習,我們應該加以控制和清理,尤其是公務單位,必要的公務接待是可以的,如果為了聯(lián)絡感情或者有所企圖,希望通過喝酒來增進感情,這種做法肯定是行不通的,而要想解決工作人員不酗酒不醉酒,最好的辦法就是制定嚴格的規(guī)定,對醉酒的后果不再“照著”,讓醉酒者自己承擔后果,這樣才能起到徹底根治醉酒陋習的作用。
往重里說,給予工作人員“因公醉酒”的待遇,其實是一種放縱,是對工作人員身體的不負責,當前,從中央到地方都在提倡公務招待從簡的做法,從簡也就意味著不可能醉酒,讓自己的工作人員沒有醉酒的后顧之憂,醉酒后造成傷害的算工傷,這對當前營造勤儉氛圍,構建和諧社會起不到多大的推動作用。
現(xiàn)實生活當中,喝酒后醉酒的情況并不少見,都知道醉酒后會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影響,嚴重的可能會危及生命,但是,酒是自己喝下去的,所以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擔。沒有工作單位或者私人聚會發(fā)生醉酒的自然是這樣處理,但是有單位的就想往工傷上靠,尤其是一些因為公務接待或者領導指派發(fā)生醉酒的人,他們就顯得那么理直氣壯,因為他們是因公醉酒,喝酒也算是工作,雖然兩者之間的聯(lián)系很牽強,但是卻是真實存在的。
如果是個別私營企業(yè)贊同“因公醉酒”,我們一點都不意外,畢竟私營企業(yè)以經(jīng)營為主,他們的制度要活得多,作為一個法律的執(zhí)行部門,給于“因公醉酒”者工傷的待遇,也許這是出于對當事人的愛護,但是不要忘記了,《工傷保險條例》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醉酒的不能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確,當前工傷行政訴訟案件持續(xù)大量增加,這類案件因廣泛涉及民生權利而成為行政訴訟的熱點,成為熱點并不意味著某一方面可以妥協(xié),而且這類認定存在這舉證難的問題,因為有哪個單位有專門的派酒單,并且規(guī)定工作人員必須喝醉呢?
本來,喝酒是屬于很私人的事情,外人不好多說什么,沒人愿意醉酒后受傷或失去生命,但是醉酒的情況有時候卻又是不能避免的,如果能有專門的規(guī)定處理這類問題當然好。不過,醉酒說到底是一種陋習,我們應該加以控制和清理,尤其是公務單位,必要的公務接待是可以的,如果為了聯(lián)絡感情或者有所企圖,希望通過喝酒來增進感情,這種做法肯定是行不通的,而要想解決工作人員不酗酒不醉酒,最好的辦法就是制定嚴格的規(guī)定,對醉酒的后果不再“照著”,讓醉酒者自己承擔后果,這樣才能起到徹底根治醉酒陋習的作用。
往重里說,給予工作人員“因公醉酒”的待遇,其實是一種放縱,是對工作人員身體的不負責,當前,從中央到地方都在提倡公務招待從簡的做法,從簡也就意味著不可能醉酒,讓自己的工作人員沒有醉酒的后顧之憂,醉酒后造成傷害的算工傷,這對當前營造勤儉氛圍,構建和諧社會起不到多大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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