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正式實施?,F(xiàn)在起,在廣州行政區(qū)域內(nèi),水、電、燃氣、公交等公用事業(yè)價格和教育、醫(yī)療等公益服務價格的調(diào)整;對企業(yè)、農(nóng)民等收費的行政機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調(diào)整;以及市政府對重大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置情況等與群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都應向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定。對于政府越權作出的行政決定,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撤銷。(1月4日《東南快報》)
不可否認,政府行政權力的強勢減少了推諉拖沓的踢皮球現(xiàn)象,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率;但同時也不可否認,在“政府永遠是對的”觀念的灌輸下,我們確實走過了許多彎路,交納了高昂的學費,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執(zhí)政之基在于民?!八?、電、燃氣、公交等公用事業(yè)價格和教育、醫(yī)療等公益服務價格的調(diào)整;對企業(yè)、農(nóng)民等收費的行政機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調(diào)整”做得怎么樣,關乎政府形象,關乎民眾福祉,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決定這些涉及民生的課題,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梢赃@么說,將權力關進籠子,限制行政權力是政治文明的有效辦法。
拿近年來最為敏感的“拆遷”來論證,就很能說明問題。“拆遷”牽一發(fā)而動全身,應該說屬于“與群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的范疇。拆得好,確實能夠刷新城市面貌;而拆得不好,也確實帶來負作用。“拆遷”事關政府大項目,更與群眾切身利益相關。不能將具有兩面性的事情交由一方全權辦理,這或許就是廣州出臺此辦法的初衷。
“拆遷”的擴大化和暴力化,向來被輿論所指責。許多地方的政府“拆遷”行為,只看到政府本身的利益,卻侵犯了被拆遷戶的利益。而且,接連發(fā)生的一系列事件也從根本上暴露了政府行政權力過于龐大和集中的弊端。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遠有湖南嘉禾“誰影響嘉禾發(fā)展一陣子,就影響他一輩子”的“豪言”,近有黑龍江東寧縣長“不要與東寧人民為敵,不要以卵擊石”的“壯語”。就在前幾天,更是有山東聊城東昌府區(qū)副區(qū)長放言“政府做的事就是合理合法”,還向戶主揚言“妨礙拆遷工程”就“讓你蹲監(jiān)獄”。
之所以能讓我們在有生之年見識這些“瘋狂”,是因為法治建設的步履蹣跚。我國法律規(guī)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四大職權——立法權、決定權、監(jiān)督權和選舉任免權。人大是權力機關,政府是執(zhí)行機關。理論上講,人大的決定是創(chuàng)制性的,政府的決定是執(zhí)行性的。也就是說,人大的決定是自主性的,政府的決定是從屬性的。但在實際操作中,許多地方的重大事項決定權往往落實不到位。
將權力關進籠子是政治文明的有效辦法。《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的出臺,為民眾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開啟了一扇大門。而把15條重大事項逐一列舉出來,變成可操作性強的權力,這無疑是推進民主政治的重大舉措。最重要的一點,“政府應當報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不報告或越權決定,人大常委會可撤銷”保證了規(guī)范性文件的實現(xiàn)。
權力必須深刻領悟“法無明令授權即不可為”的行事準則。廣州市在發(fā)展民主政治上的率先探索、付諸實踐,使得重大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也必將在廣州市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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