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退出”機制不是治本之策
司法公正不公正還得從根子上找原因。這是因為,“配偶和子女當律師,法官不能當院長、庭長”和“已經(jīng)擔任領導職務的,配偶、子女不再從事律師工作”的規(guī)定并沒有法律依據(jù)。而且,我們也拿不出證據(jù)來證明配偶律師、子女律師就一定會左右院長、庭長的判決。事實上,我們不一定要在“院長庭長的配偶和子女能不能做律師”和“配偶和子女是律師能不能當院長庭長”這上面做文章,而是要真正落實好回避制度和加大司法違法的懲罰力度就行了。
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要實現(xiàn)司法公正首先要認定案件事實。一樁強奸案,如果被告人真的實施了強奸的行為,院長、庭長判他犯有強奸罪,這是司法公正;而如果院長、庭長判他沒有犯強奸罪,最后宣判無罪釋放,這當然就是司法不公正了。換一個角度來說,假如被告人沒有實施強奸的行為,院長、庭長卻判他有罪那也是司法的不公正。
司法公正最基本的一點就是要準確認定案件事實,這也是司法公正的底線。這個底線的能否守住,關鍵在于院長、庭長。一旦院長、庭長突破了底線,徇私枉法,人們就很容易對社會失去信心。而公正的底線沒了,也等于斷了他們權(quán)利的“正道”救濟途徑,這樣也就有意無意地制造了社會沖突。一些極端的案例足以證明。
不管是從哪個角度來說,嚴格約束院長、庭長的行為是有著積極意義的。而筆者始終堅持認為,要讓院長、庭長不敢突破底線,就要加大院長、庭長的違法成本。院長就是院長、庭長就是庭長,他們判案的公正與否跟配偶律師和子女律師關系不大,主要在于他們有沒有一顆公正之心,更主要在于他們的頭頂上有沒有一柄達摩斯克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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