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實施公權力不能無所約束
去年12月25日晚,由于認為涉及自己的訴訟案件審判有誤,溫州瑞安市飛云鎮(zhèn)農(nóng)民柯豐足到住在溫州的瑞安法院一領導家“送禮”,卻被法院工作人員連夜帶回法院,并在第二天予以拘留15天。柯豐足稱,在被帶到法院期間被毆打。瑞安法院有關人員予以否認,并表示拘留是因為他拒不履行法院判決。(2010年1月21日《青年時報》)
新聞報道中用了“羅生門”一詞來描述整個事件。的確,涉事雙方各執(zhí)一詞,柯豐足信誓旦旦,而瑞安法院也是言之鑿鑿,令人一時難以辨別是非。
在電影《羅生門》中,每個人都站在自己利益角度上,對同一件事作了不同的敘述,他們的話里,事件的大致要素相同,但里面的起承轉折、細節(jié)關系卻大不相同,因此導致了對事件走向的迥然而異。
在這起事件中,起碼有三個要素是雙方都承認的:一是柯豐足在領導家送禮不成后,被溫州某派出所帶走了解情況,一個小時后被瑞安法院人員從派出所帶走;二是當晚柯豐足被帶回瑞安法院執(zhí)行局后受了傷,并由法院人員帶到醫(yī)院看??;三是柯豐足被帶離醫(yī)院后送到瑞安市拘留所予以拘留。
現(xiàn)在事件的焦點似乎集中在柯豐足是否被打傷上,然而短期內(nèi),這必是一件很難確定責任的“難斷公案”,需要嚴謹?shù)暮瞬旌妥C據(jù)來說話。在靜觀其變、等待最終結論的同時,我們不妨在這三個要素上下點功夫,看看瑞安法院在整個事件中表現(xiàn)出來的強勢和張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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