嘲笑才子局長和辯護人為“法盲”,過于簡單了?;蛟S,許多人看外國地方法院審總統(tǒng)的新聞,看得太多、印象太深,以至于誤以為我國的地方小法院、基層檢察官也可以獨立偵查、傳喚、審理高級別的官員。不過,這個認識誤區(qū)也有鮮明的界限,沒有人誤以為“小法院”可以審判任何一級的官員,所以說,認識含混是有的,但即使認識含混,卻也非全然無視事實。
誰也無法否認,中國的法院是有行政級別的,法官也有行政級別?!吧舷录壏ㄔ骸敝P系,法院運作之方式以及人事等諸方面的管理,行政化較為明顯。各級法院的管轄權,按涉案錢數(shù)多少或影響大小等標準劃分,“高級法院”管大事、管大額的錢,“低級法院”的權限則相應低級。這里展現(xiàn)的邏輯是:高級別的法院和法官則意味著更正義、更公正;低級別法院和法官之正義、公正程度以級別序列相應遞減。
公訴人針對辯護人質(zhì)疑指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按照被告人劉長春的涉嫌受賄數(shù)額,經(jīng)上級檢察機關和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管轄后,由仙居檢察院提起公訴、仙居法院審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這回應是很得體的。公訴人指明本低級法院經(jīng)授權審理你這個原正處級公仆,不說什么獨立審判、有權審理等不著邊際的話,實際上承認了審理中考量相應行政級別的現(xiàn)象客觀存在。
原局長已經(jīng)不是正處級公仆了,而將他從公仆群中踢出去并劃為罪犯的決定,的確經(jīng)過了檢察院、法院的匯報程序,由高級別行政領導研究批示過了。才子局長的命運不是被法庭所掌控而是由高級官員所規(guī)定,這運行機制和決策過程均屬于國家機密,而這些均非法盲所為,這里要的不是法而是法的表象。
才子局長一方提出副處法院不能審正處官員,原意為提醒高級領導對他案件的關注。這里,劉局長發(fā)生了一點誤會,他看到低級法院審理此案,則懷疑高級領導沒有關注到他的事,“重視程度不夠”。然而,指定低級法院審理此案,卻正是高級領導已經(jīng)親自過問的證明。低級法院審理此案,對才子局長的量刑、善后是有利的,要是交給高級法院,則意味著對他的處理更嚴厲。所以我說,才子局長屬于“半昏半醒”的那種官員。
(作者為知名網(wǎng)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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