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兩年,多起農(nóng)民被指“敲詐”政府案,在河北滄州不斷上演。至少4名農(nóng)民因到北京反映訴求被認定敲詐法院或政府而獲刑。相關政府部門稱,這些涉案人長期在外反映問題,行為過激。去年11月,滄州南皮縣的兩起“敲詐政府”案在河北省檢察院關注后撤銷。(《新京報》2月25日)
河南靈寶的王帥,只因為在網(wǎng)上反映當?shù)卣`法征地的事情,就被當?shù)鼐揭浴罢u謗政府罪”為由,進行跨省追捕;如今,河北滄州更是“與時俱進 ”,創(chuàng)造性地創(chuàng)設了“敲詐政府罪”,用不了多久,大概“傷害政府罪”、“搶劫政府罪”、“綁架政府罪”都將鋪天蓋地向公民權利砸來。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們聽說過因為敲詐普通公民而被以“敲詐勒索罪” 判刑的,也聽說過因敲詐公司、企業(yè)而被以“敲詐勒索罪”判刑的,但從未聽說過因為敲詐政府機關而被判刑的。因為,敲詐勒索總是要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作為對象進行威脅,政府機關不是自然人,當然不存在“生命、身體自由”之類;政府機關是由公民讓渡權利組建,是天然要接受公民的批評與監(jiān)督,是不存在名譽權的,損害名譽也無從談起。那么,敲詐勒索政府從何而來?
相對于普通公民而言,政府永遠是強勢的一方,如果公民索取賠償不成要擾亂政府機關的秩序或者傷害政府工作人員,自然有相應罪名加以懲處,根本不需要用所謂的“敲詐勒索政府罪”治罪。普通公民事實上是無法威脅政府來獲得不當?shù)美?,否則這樣的政府不是懦弱、無能就是失職。相反,如果對公民動輒以“敲詐勒索政府罪”治罪,事實上就是在阻塞公民維權渠道和剝奪了合理的博弈能力,公民提出的任何賠償要求都可能被政府認定為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政府罪”的橫空問世,完全是某些地方政府畸形的維穩(wěn)觀使然。維穩(wěn)本身也沒有錯,但是,維穩(wěn)在地方政府看來卻被簡化為不要上街游行、不要抬棺鬧事、不要越級上訪,上訪作為公民的合法權利被視為不穩(wěn)定。于是,地方政府不斷將訪民從省城、北京攔下就算維護了穩(wěn)定,而不管訪民的正當訴求是否得到滿足。甚至,為追求不再上訪,他們不惜用金錢收買訪民,但是,被剝奪上訪權利的訪民不斷地提出高額賠償,甚至一些無理取鬧的人也趁機提高價碼,如此,政府在財力吃緊之時,便祭出“敲詐勒索政府罪”,對訪民進行打壓。而地方公檢法人財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維穩(wěn)又是堂而皇之的最大政治任務,是公檢法三家一起商量“法辦”了,也就沒有絲毫奇怪了。
當河南靈寶冒出個“誹謗政府罪”,我們批評其濫設罪名,當河北滄州冒出個“敲詐政府罪”,我們又批評其濫設罪名,但是,如果我們不能消除司法權被地方政府濫用的根子,潘多拉魔盒一旦打開,大概會有越來越多的稀奇古怪的針對政府的罪名不斷地冒出,公民權利將朝不保夕。(作者系江西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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