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河南鞏義市民白朝陽發(fā)現(xiàn)通緝犯劉進學,遂向公安機關(guān)報告并組織抓捕,其間,劉猝死。法院一審認定,白朝陽及三個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關(guān)注此案的刑法專家認為,任何公民發(fā)現(xiàn)通緝?nèi)藛T,有權(quán)扭送司法機關(guān),白朝陽等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刑事罪名。目前,該案訴至鄭州市中院,等待二審開庭。
《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公民正當行使“扭送”通緝?nèi)藛T的權(quán)利,但鞏義市這一案件判決出來之后,恐怕再沒有人愿意去行使這樣的權(quán)利了,因為道理很簡單,誰也不想在“扭送”的過程中,好端端地背上個“非法拘禁”的罪名。
根據(jù)刑法第63條規(guī)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至公安機關(guān)、檢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時被發(fā)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這說明,扭送是公民的合法權(quán)利。而所謂的“非法拘禁罪”則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劉進學是批捕在逃的通緝犯,屬于合法扭送的對象,公民白朝陽將劉進學推上車的行為,屬于符合扭送的條件,況且,白朝陽在扭送前與扭送過程中一直與公安機關(guān)保持著聯(lián)系,這種行為根本不屬于“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果僅僅以扭送過程中發(fā)生“猝死”等意外事件,就判決扭送行為是“非法拘禁”,那么,一個可想而知的事實是,公民將不再敢于行使扭送的權(quán)利。因為,普通公民無法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心臟病等疾病,是否會因為扭送驚嚇過度而死亡,為了不讓自己卷入刑事官司之中,最理智的方法就是“各人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
當然,并不是說公民在扭送過程中造成的任何傷害或者死亡都不應當負刑事責任,比如在扭送中不是為了抓捕必要而故意毆打犯罪嫌疑人,或者明知有心臟病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其死亡等等,但這些情況無論如何也不能將扭送行為簡單地定性為“非法拘禁罪”。
行文至此,我想起成都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案。案發(fā)時,兩名歹徒駕駛摩托車在成都搶奪一女士的金項鏈后逃逸。市民張德軍聞訊開車追趕,與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導致一歹徒被截肢,另一歹徒身亡。法院認為,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被發(fā)覺的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傷害后果,扭送公民不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張德軍最終被判無罪。兩個判決對于社會正義的弘揚誰更有利?答案顯而易見。
- 2010-03-17“扭送致人死亡案”的多重解讀
- 2010-03-17扭送通緝犯何以把自己“送”進監(jiān)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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