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鳳凰山莊的27戶居民通過行政訴訟,使自己的房子免于被拆遷。3月26日,長沙市中院判決長沙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收回令”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這些居民的房子不用被拆遷,不用提前59年交出手里合法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了。(3月31日《三湘都市報》)
長沙市政府敗訴的理由是程序違法:2009年2月,長沙市政府作出了對鳳凰山莊所在地塊的“土地收回令”,并在《長沙晚報》發(fā)布公告。但直到6月要求小區(qū)業(yè)主簽拆遷協(xié)議時,岳麓山風景名勝區(qū)綜合整治指揮部才將“土地收回令”張貼在小區(qū)門口,居民才知房子將被征收。法院認定: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決定,是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必備條件,長沙市政府沒有送達,因此“土地收回令”對這些居民無效。
當拆遷日益成為社會焦點問題,當一起起暴力拆遷案傷害社會良知時,這起案件無疑有著積極的示范意義。它向人們昭示:公民應以法律的名義,向違法拆遷說“不”;政府應以法律的名義,實施合法拆遷行為。這才是杜絕野蠻拆遷的必由之路。
野蠻拆遷的本質是違法拆遷,過去一系列嚴重的野蠻拆遷慘案,其本質是個別地方政府的行政違法。比如江蘇東海父子自焚抵抗拆遷案,3月30日,鎮(zhèn)政府承認了自己沒有拆遷許可證,甚至承認國家根本沒有針對農(nóng)村集體土地強拆的法律。既無法律,何來“違章”?既無“違章”,何勞政府強拆?所以,這起野蠻拆遷本來就是鎮(zhèn)政府的行政越權,即政府的行政違法,而不是公民的“暴力抗法”。
我國法律從未賦予政府野蠻拆遷的權力,這意味著一切野蠻拆遷都是違法的。事實上,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足以規(guī)制地方政府的野蠻拆遷,關鍵只在于它是否恪守依法行政、依法拆遷的法治底線。這一點上,敗訴的長沙市政府依然值得肯定,雖然其被判行政違法,但它服從了法院的判決,沒有繼續(xù)拆遷。這維護了法律尊嚴,也維護了政府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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