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wǎng)絡或是電視購買的東西,拿到手之后發(fā)現(xiàn)“此貨非彼貨”怎么辦?“消費者有權(quán)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內(nèi)退回商品,并不承擔任何費用!”(5月11日《揚子晚報》)
網(wǎng)絡和電視購物成了一種趕髦,在給消費者帶來方便的同時,一些商家乘機將一些偽劣商品進行銷售,從以往的購物情況看,要么商家死不認帳,要么故意拖欠時間,要么只承擔部分損失,作出三十日內(nèi)退回商品規(guī)定當然好,但是拿什么來保證,怎么來實行?
在現(xiàn)實中人們到商場去購物,面對面,近距離,但是如果購到了貨不相稱的商品,要退也并非易事,有的磨破嘴皮,有的鬧到仲裁機構(gòu)也不一定解決得了,何況相隔千里的遠程購物,退一步說,縱然就是答應給予退換,不承擔任何費用,怎么來斷定“此貨非彼貨”,由誰來鑒定?尤其是一些小商品如果沒有方便快捷的渠道,有多少購買者去較那個真。
網(wǎng)絡和電視購物不是一塊純地,一家行騙者利用這一領地,夸大其詞的做廣告,有的商品有一定的效用,但是并非有特效,有的商品有部分作用,并非有大作用,有的商品成本只需幾元錢,卻當金子賣,象這些是是非非的商品,真不到那,假不到那,有什么理由說“此貨非彼貨”,再則,規(guī)定“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不能退換”,就更加說不清楚,商品來回折磨,不可能保持與原來一模一樣,多少總有些差別,以此一條就可以擋住人要求退換的嘴。
商品真正要能退得了,就得有硬性的規(guī)定,一是在購買者提出退貨后,限定商家必須在多少日實施,不能拖,更不能杳無音信;二是此種退,除了有明顯的損壞外,應該是無條件的,而不應設“此貨非彼貨”的前提;三是要有一定的處罰措施,如未按時退應予罰款,如不退應予以重罰。
而要做到退得了,按時退,必須要有一個保證機構(gòu),商家要交納足夠的保證金,這個保證機構(gòu)應該能夠行使維護消費者權(quán)益的職能,公號電話,郵箱,有求必應,有難即解。這個保證金必須是能夠保證退貨兌現(xiàn)。如果做不到這兩點,網(wǎng)絡、電視購物30天可退貨,只能是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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