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轟動一時的“五河教師短信案”結出碩果,五河縣原縣委書記徐社新成真碩鼠,近日因受賄罪獲刑。然而,因“外界風傳老徐受賄”短信被指誹謗而被拘十天、罰款500元的受害人,卻至今未接到任何撤除處分的處理決定。
真是受賄,何來誹謗?盡管這位原縣委書記早在2008年就被雙規(guī),盡管當?shù)毓埠头ㄔ阂阎欠乔保K歸是公權力沒能撕下自己最后一塊遮羞布,以徹底還受害人公道和清白。
因言獲罪,“五河教師短信案”不是第一起。其前其后,有彭水詩案、稷山文案、高唐網(wǎng)案、孟州書案、儋州歌案、王帥帖案等。它們的共同處是,當?shù)仡I導被群眾“誹謗”,公安、法院迅速行動相繼助力,以“誹謗罪”的名義進行執(zhí)法或公訴。它們當初雖均被冠以“基本事實清楚,程序基本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等類似之名,盡顯的則是某些官員權大于法、一手遮天之實。
此類案件一再發(fā)生,關鍵處就在于“誹謗”的定性權握在“被侮辱”“被誹謗”的官員手里。他說是誹謗就是誹謗,一言九鼎、不容置疑。他之所以要如此上綱上線,或是因群眾之言戳到了其腐敗骯臟的真實一面,于是便以無辜受害者形象,高調動作以圖掩飾,又殺雞儆猴、強力壓下類似輿論;或是官老爺做派,受不得一點批評意見、刺耳之言,聽則惱羞成怒,拿他是問,以圖顯其老虎屁股摸不得之態(tài)勢,以圖告誡群眾不可對領導指手畫腳。
“誹謗罪”誰說了算?“被誹謗”者說了不算,“誹謗”者說了也不算,法律說了算。之所以有這案那案,問題就出在執(zhí)法者那里。某些公安、法院等國家公器雖有說了算的權力,卻多聽當?shù)毓賳T的,不論是非曲直,甘受其驅使。于是當?shù)毓賳T說了算等于當?shù)毓卜ㄔ赫f了算,誹謗罪等維護社會公正的法條成了當?shù)毓賳T的私器。
官員不同于普通群眾,就在于他是公仆,是公眾人物,必須接受公眾的監(jiān)督和批評。公民享有對官員批評建議的權利,又因信息不對稱等客觀因素的存在,因而無論是法律制度還是政府官員,都應當也必須容忍公民錯誤的、不當?shù)?、與事實有出入的批評。沒有這種寬容,公民行使民主權利就會步履維艱。官員面對群眾的不當批評,可以及時澄清事實,卻不可以動用國家公器。
“一些群眾從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xiàn)。如果將群眾的批評、牢騷以及一些偏激言論視為侮辱、誹謗,通過刑法解決,不僅于法無據(jù),反而可能激化矛盾?!惫膊咳ツ陮iT發(fā)布的通知,點中了要害。公安機關應當以此為基本準則付諸處理侮辱、誹謗案件的實踐,更應當據(jù)此對此前的一些錯誤行為進行及時糾正。既然有錯,最后一塊遮羞布還是及時撕掉為好。否則,公安機關形象和執(zhí)法公信力仍在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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