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安管理能“出售”嗎
www.fjnet.cn?2010-09-13 08:20? 桂維?來源:西安晚報
我來說兩句
即使退一步說,我們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保安公司的人員都能嚴格要求自己,盡職盡責地履行巡邏職責。但保安公司承包“夜間巡邏”,是為了每月75000元的承包費和抓獲犯罪嫌疑人獲得獎勵。而承包協(xié)議規(guī)定,“雙方簽訂協(xié)議期間,城區(qū)夜間可防性刑事案件(‘兩搶一盜’)發(fā)案數(shù)與上月相比,每下降一個百分點,獎勵100元,每上升一個百分點,扣除承包費100元”。在這樣的考核機制下,保安人員會不會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隱瞞案件數(shù)量呢?如何防止保安公司人員造假?一旦發(fā)現(xiàn)保安公司人員造假,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手段懲處?
最后,“保安公司的行為和普通老百姓的見義勇為行為一致”的說法也難以成立。
筆者搜索了一下,“見義勇為”是指公民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見義勇為主要在于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是完全自覺自愿的,也應該是無償?shù)摹辽俨荒芤允虑矮@取獎金為目的。但保安公司抓賊,是因為拿了承包費,和政府形成了合約關系,抓賊為了一種必須履行的職務,談不上自覺自愿。另一方面,完成指標就有獎,完不成則扣錢,抓賊是為了“生意”。因此,保安公司的行為和普通老百姓的“見義勇為”并不是一回事。
民眾的確需要一個良好的社會治安環(huán)境,這需要職能部門、公眾共同為之付出努力。用每月75000元承包費買來的治安“效果”,根基其實是很脆弱的。因為初衷善意,并不代表被“承包”出去的執(zhí)法權不會被濫用。
(作者系媒體從業(y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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