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則《狗血事故:男子與小三逛街被拍進新聞?wù)掌毓狻烦霈F(xiàn)在了貼吧中,發(fā)帖人稱,之前無錫本地一家媒體頭版新聞圖片《今冬第一場雪》,記者街拍路上行人,結(jié)果沒想到的是,照片中的一對情侶原是“私密情人”,屬于被“不慎”拍了進去。結(jié)果當(dāng)事男子的妻子在看到報紙后勃然大怒,地下戀情曝光,該男子因此致電媒體聲稱起訴被“侵權(quán)”(見12月20日《揚子晚報》)。
見過不要臉的,沒有見過這么不要臉的。男子與小三逛街被拍進新聞?wù)掌笃毓?。這名男子的這種行為,不僅有違道德而且也有違法律。這名男子的地下情被曝光后,不僅不反思自己的不道德行為、不檢點的行為,反而抱怨媒體的“侵權(quán)”,反而要向媒體討個說法。
公開場所是一個開放性的空間,根本就沒有什么隱私可言,個人的隱私更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我們許多人都知道在公開場所,要收斂自己的道德行為,與所在的公開環(huán)境“和諧相處”而。某些人卻恰恰相反,在公開場所不僅做事高調(diào)和張揚,而且就像是如入無人之境一樣,不管是帶著合法的妻子也好,還是非法的情人也罷,都可以目中無人地公開親熱。
見不得人的地下情被曝光,若是普通人只有忍氣吞聲的份了。但是這位當(dāng)事人卻不同,不僅主動“對號入座”,而且還要向媒體討個說法。這正應(yīng)了古代人的那句話,色膽包天。一個人連倫理道德都不顧了的人,卻非要討個什么說法。只是我們不知道,這個人討的是不要倫理道德的說法,還是討的是要倫理道德的說法。
公開場所不是某個人的一畝三分地,更不是公眾可以隨意出入和拍照的禁地。把自己的私情暴露在公開場所,無疑是在接受公眾的“檢閱”。把自己地下情的曝光,歸結(jié)為是媒體的“侵權(quán)”,可見某些搞地下情的人,自己心里也很清楚,地下情是見不得光的。然而某些搞地下情的人考慮過沒有,自己心理上的灰暗,是否就能夠擋住公眾視線的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