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應利用家庭倫理濫發(fā)信用卡
www.fjnet.cn?2011-01-28 10:19? 張一奇?來源:東方網
我來說兩句
一般借貸在每一次借貸關系發(fā)生時,借貸雙方有一個信息交換的過程,借貸雙方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確定借貸形式,諸如貸款期限、利率、擔保等等。同時在還款之前,貸款人有能力對借款人進行監(jiān)督,一旦發(fā)覺其有可能喪失還款能力時,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但是在信用卡借貸關系中,這一種信息交換機制被信用卡申辦時一次性的信息交換而取代。銀行不會針對一般持卡人每一次的消費貸款進行審核,甚至不審核。
但是信用卡消費模式迎合了以消費為導向的社會發(fā)展趨勢,逐漸成為一種全新的商業(yè)模式。這種商業(yè)模式需要配合一次性交易信息調查的社會信用體系。而目前來說,我國的信用體系相對落后,至今沒有完善的體制對民事違法者采取社會制約。但同時信用卡消費模式作為國家金融體系的一部分的地位已經不容忽視,能否保證銀行在有限的交易信息的情況下,依然能夠收回信用卡貸款,將影響到整個國家的金融體系建設。因此在這種體制性問題的情況下,將惡意透支確定為《刑法》上的一種犯罪行為,進而在國家強制力層面上進行制約,確實有其經濟學上和社會學上的意義。
問題在于,把惡意透支確定為犯罪行為的初衷,是為了彌補消費借貸所產生的信息失衡。一旦銀行知曉持卡人沒有還款能力,還任意其使用信用卡時,就不存在信息失衡的問題了,也就喪失了《刑法》對其進行特別保護的前提。立法者應當基于信用卡消費對消費心理、消費行為在社會學意義上的改變,加強信用卡監(jiān)管。銀行也有義務在獲取了持卡人真實經濟來源時,限制或停止其信用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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